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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注册地址证明及虚假注册地址问题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10.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11.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2.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虚假注册地址问题

日前,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在税务登记实地核查时发现,部分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原始信息中,不断出现联系电话号码是空号,注册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同一地址挂靠多户纳税人等现象。分析该种现象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工商部门加强了工商登记中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对非经营性场所(如家庭住宅等)原则上不予注册登记。部分纳税人为减少成本,利用虚假经营地址骗取工商、税务登记证件,更有甚者,竟有部分中介机构利用一些营业地址专门代办登记事项。税务登记证件使用合法性削弱,日常管理中执法风险加大。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调整现有税务登记发放程序。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先发放领证通知,在管理分局调查核实后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二是严格发票领购行政许可。对税务登记信息不全、不实的暂缓进行使用发票的行政许可;三是简化税务登记公告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其相关证件失效。(镇江国税一分局  胡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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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高新区/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公司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申请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办理代理记账报税/出口退税企业贷款卡办理代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退税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中国电子口岸读卡器/中国电子口岸软体(OracleLite 软件)/外汇帐户开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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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核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入注册资本(银行)-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刻章(公安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立基本户(银行)—一般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权办理(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中国海关/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子口岸)


电话:86-512-69391261   (08:30-17:00非假日)     手机:86-15062429300   (08:30-22:00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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