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政策法规
一、以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比例不高于70%。
二、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对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还应经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证,一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以技术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上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对评估报告实施部分实质内容审查程序。
四、企业办理技术成果的转移手续,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已经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验证。
五、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部门)确认。
所需准备的材料
☆ 技术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 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供投资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投资者为法人单位,需提供投资者加盖工商局备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黑白照片 1 张,履历表 1 份
☆ 会计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证复印件,外地人需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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