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二、公司年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三、企业法人登记费、年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五、市场管理费
法律依据: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收费起点。”
六、受理消费者申诉收费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应当收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
法律依据: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八、企业动产抵押物资料查阅、抄录或者复印费
法律依据: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九、防洪保安资金
法律依据: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防洪保安资金根据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筹集。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个体工商户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征收。各类企业的征收机关,各地人民政府也可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的原则下另行确定。”
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事业单位及银行、保险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
征集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可提取1%的征收费用。其中税务部门征收基金所提取的征收费用80%付给税务部门,20%付给财政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基金所提取的征收费用全部付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费用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后按规定的比例拨付给征收部门。”
十一、市场管理费
法律依据: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七 ) 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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