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纳税人认定的量化标准,即由原来年销售100万降为50万,对部分小型农业生产企业影响较大。如小茶场(未达100万)生产的精制茶原来依照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税,新征收率为3%,而一般纳税人标准降低后,超过50万的小茶场面临按17%征税,而进项抵扣几乎没有。目前,我局管辖的小茶场8户,年销售额达到50万的有4户,合计含税销售收入355.98万元,按6%征收增值税20.15万元,如果按3%仅征增值税10.37万元,但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预计征收增值税将超过40万元。为减轻税负、提高市场竞争力,这部分企业大部分将采取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办法,以降低销售额,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但如此一来,企业的其它负担将有所加重,承担的各种风险也更多。为此,建议对农业生产企业自产的征税农产品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
作者:毛须荣 作者单位:镇江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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