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标准作出了调整,新标准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对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强制认定,由此带来了个体税收征管的新问题,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认定前难控制。很多个体业户特别是品牌专卖店、小型超市,地处商业繁华地带,原核定营业额就已经突破了80万元的标准,另外还有不少个体加工业全年开票额也超过50万元,这些纳税人目前按小规模管理,09年很可能在年度中就要突破标准,达到认定要求,这对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管带来了挑战;
二是认定后难管理。个体工商户财务基础差、跟踪管理难,很多个体业户的进货渠道多样且没有发票,强制认定后纳税人更难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同时大部分业户系租用场所经营,一旦强制认定后,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出现走逃行为,将难以控制;
三是纳税人经营成本加大。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为3%,而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其税负将加大,再加上一般纳税人内部管理的各种要求必然会提高其经营成本,相当多的纳税人已习惯了原有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出现了害怕甚至逃避认定的心理。上述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也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引起各级重视。
笔者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新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提醒、督促;三是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后的工作衔接,必要时采取纳税评估、依法停止抵扣和停供发票等措施,推动认定工作的开展。(泰兴市国税局 徐卫东 唐政)
作者:徐卫东 唐政 作者单位:泰兴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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