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税务登记变更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和商贸企业变更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和商贸企业变更管理的通知

苏州国税函〔2005〕5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等有关规定,就商贸企业新办和变更中有关管理要求重申如下,请严格统一遵照执行。

一、新办商贸企业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按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无法定代表人的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行政中心税务登记岗位应做好登记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并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戳记,并注明核对人、核对日期。
(二)行政中心税务登记岗位对受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将其中一份纳入新办户的户籍资料管理,另一份应分类整理、装订,并于每周二前将上一周受理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交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统一转交公安部门查验真伪。各县市区可参照市区办法执行,并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处理。

二、对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管理分局责任区人员必须在认定前进行实地巡查,并做好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工作。管理分局人员在进行实地巡查、约谈时,应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
(一)实地巡查前,应先案头审核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填写、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章戳等。
(二)实地巡查时,必须先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与实际经营者本人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
(三)在与法定代表人约谈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相应的记录。约谈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注册资金的来源和组成、主要投资者及分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组成、固定经营场所的说明、货物购销渠道的情况、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的情况、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或农保)的情况以及其他情况。
(四)实地巡查、约谈中发现企业注册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点不一致、企业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与法定代表人约谈存在疑点、以及公安部门查验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问题等情况的,一律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对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或注册经营地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管理分局税务登记岗位必须在收到《变更申请表》的同时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于当天通知相应的责任区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发票发售岗位和票管部门暂停供应专用发票。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税务登记岗位应按照对新办户的要求,做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核对、上报工作。
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巡查和法人代表约谈等工作。实地巡查、约谈等工作按照对新办商贸企业的要求进行。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方可恢复供票(包括代开发票机构恢复开票)。
对申请变更其他登记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管理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对经批准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规定和市局操作意见执行进项税额“先比对、后抵扣”、月内增购专用发票核对已开票销售额并预缴税款、控制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和供应量等各项管理措施,认真使用好相关的监控管理软件。管理分局责任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异常情况的、企业走逃的,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外,要同时加强对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管理,对其生产场地、机器设备、生产人员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防止不法分子以假工业企业之名登记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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