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后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向迁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确认,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持《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一、迁移对象:
苏州大市(含工业园区)范围内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纳税人,但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单位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办理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迁移户申请;
2、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确认是否同意企业迁移;
3、迁出前纳税人应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结纳税申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及抄报税等相关事宜;同时还应办结发票缴销、“二卡”注销和税务证件收缴手续;
4、迁移户凭《迁移通知书》向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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