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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购领簿》;
4、主管部门或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5、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6、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7、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部门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8、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存货清册及相关说明;
9、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复印件;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上述1-3项为必报资料,其他资料由相关的纳税人报送。
二、办理程序:
1、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须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
3、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存货进行清理;
4、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对其清算所得进行所得税申报;
5、办结稽查、纳税评估、违法违章未结事宜,并结清应缴未缴的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退清多缴税款;
6、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
7、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8、纳税人完成上述1-6项事宜后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9、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转相关部门进行税务清算;
10、税务清算及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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