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地税局 苏州高新区地税局 2010年苏州市市区各项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苏州市区各项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基金(费) 文件依据 征收对象 征收依据 征收率 会计处理 申报缴纳期限
防洪保安
资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 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缴纳)。 1、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及业务收入:   营业外支出 按年征收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 1‰
商品零售、外贸、物资、供销企业 1‰
商品批发企业 0.5‰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 0.6‰
信托、财务、证券公司 1‰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个体户 1‰
2、上年末中方在册人数 10元/人、年 个人负担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 苏州市区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 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 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计入“管理费用”,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列支 按年征收
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苏府办[2005]1号、苏地税发[2005]53号 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已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 0.8% 管理费用 按季征收
未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 2%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国发[2002]16号、苏政发[2002]126号、苏政发[2006]26号 苏州市区范围内(不含园区)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地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城镇企业等。 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0.5% 管理费用 按年征收
人防建设
经费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苏地税[2002]107号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一切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包括外地驻苏企业、单位) 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 15元/人、年 管理费用 按年征收
个体工商户 60元/户、年
生活垃圾处理费  计价格[2002]872号、苏价工[2000]379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综[2002]214号、苏府[2007]65号
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行政区划内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 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农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数。 4元/人、月 营业外支出 按年征收
地方教育
基金
《教育法》、苏发[1994]6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地税发[2003]139号、苏府[2003]195号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每人年月均收入401-500元 12元/人、年 个人负担 按年征收
每人年月均收入501-600元 24元/人、年
每人年月均收入601-700元 36元/人、年
每人年月均收入701-800元 48元/人、年
每人年月均收入801元以上 60元/人、年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 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按月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办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 1%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按月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国办发[2006]43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含广告代理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3% 营业外支出 按月征收
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失业保险征缴条例、工伤保险征缴条例、国税发[2002]124号、苏政办发[2000]56号苏财税[2000]52号、苏劳社[2000]14号、苏地税发[2000]071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苏府办[2008]236号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 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企业20%    个人8% 企业负担部分在成本、费用科目列支 按月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企业8%    个人2%
失业保险费 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业2%    个人1%
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0.5% 
生育保险费 企业1%
注: 根据苏府办[2008]236号文规定,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行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下调为8%。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为0.5%。

政策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费(5项) 社保局基金中心 62173013
粮食风险基金 市财政局经建处 68615821
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财政局经建处 68615821
防洪保安基金 市财政局农财处 6861584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联 65199455
人防建设经费 市人防办 65150851
旅游事业发展费 市财政局外经处 68615738
工会经费 市总工会 65245023
地方教育基金 市教育局 65151235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市教育局 65151235
教育费附加 市教育局 65151235
地方教育附加 市教育局 6515123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市财政局科教文处 68615709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服务中心 12366
     
征收单位地址 电话    
第一税务分局 干将西路535号 68601011-6107
第二税务分局 烽火路21号 68281848
第三税务分局 凤凰街207号 65233825
第四税务分局 新区金山路88号 68252548

 

 

七海财税以诚信立足苏立足苏州

苏州 高新区/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公司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申请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办理代理记账报税/出口退税企业贷款卡办理代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退税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中国电子口岸读卡器/中国电子口岸软体(OracleLite 软件)/外汇帐户开立许可


全程代办苏州相城区/平江区/高新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吴中区注册公司流程:
公司名称核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入注册资本(银行)-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刻章(公安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立基本户(银行)—一般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权办理(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中国海关/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子口岸)


电话:86-512-69391261   (08:30-17:00非假日)     手机:86-15062429300   (08:30-22:00含假日)

总公司:三香路1298号11C(西环路与三香路交叉口 光大银行11楼) 总公司地图

分公司:相城大道789号凯翔大厦1-15008室(中翔装饰城对面 中翔小商品市场七区旁) 相城分公司地图

分公司:城北西路1558号 苏州礼品城A1幢637室(汽配城及五金机电城对面)金阊新城分公司地图

  在线客服1QQ    在线客服1MSN        服务品质投诉QQ 服务品质投诉MSN        在线客服2QQ    在线客服2MSN                                                                          

 将网站加入收藏夹 设为首页   邮箱:sz-qihai@live.cn    网站备案:苏ICP备11005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