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全面提高个人营业税起征点。自2003年10月1日起,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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