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4、购进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5、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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