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2、亏损年度结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总分机构尚未弥补完亏损处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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