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1、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税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6、公益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7、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8、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9、长期待摊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10、存货成本。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11、转让资产净值。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12、年度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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