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1993]139号)
2、灾害事故减免。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1993]139号)
3、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4、青藏铁路建设自用砂石免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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