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难减免。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
2、经济落后地区减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
3、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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