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代征税款免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85]财税字第69号)
2、个体经营征免税。个体户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临时经营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同时按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85]财税字第69号)
3、退税。对因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
4、困难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税或免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减税或免税。一般不予以单独减免。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
5、涉外企业和个人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发[1994]38号)
6、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部分免税。对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5号)
7、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注:此文件已经失效或废止
8、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9、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
10、黄金交易所免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11、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
注:自2006年7月1日起,此文件已经财税[2007]第011号宣布停止执行。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3、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4、“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
15、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1号) 注: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1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17、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缓税。在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决定在本省范围或部分地区,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
18、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19、“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2号)
20、“非典”期间税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2号)
21、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
2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3年。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2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
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24、发展现代服务业免税。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
25、新办社区服务项目可3年内免税。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
26、外商货运企业免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意见,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
27、机关服务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
注: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
28、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规定期限内免税。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29、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可免征。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30、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可免征。。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31、青藏铁路运输收入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32、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33、普华永道向北京奥组委无偿赞助服务不征税。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审计、咨询等相关赞助服务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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