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优惠政策 车船税 车船税优惠政策:减免税-苏地税[0000]15号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定期减税、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非机动车船免税。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4、拖拉机免税。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5、捕捞、养殖渔船免税。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6、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税。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7、警用车船免税。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8、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按规定免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

9、农村公交、城市公交免税。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7]71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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