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免税军事设施的具体范围。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3、免税的学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4、免税的幼儿园。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5、免税的养老院。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6、免税的医院。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7、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设施占地不征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8、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9、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水产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10、灾后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标准内免征。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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