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减税-苏地税[0000]19号

1、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减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减税的铁路线路。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4、减税的公路线路。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5、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6、减税的港口。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7、减税的航道。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8、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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