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府[2008]129号)文件规定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含)起,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2、自2008年10月20日(含)起,个人购买存量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3、上述时间以房管部门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税率相应调减为1%、2%。
4、符合以上政策,但已办理纳税手续的,可以退还契税;
5、对于已办理交易手续,通过退房再购(含换名购买)等方式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以上优惠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遇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一经查实,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若有变动,以新文件规定为准。详情请致电0512-65214148、65220470。
苏州市契税征收管理所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退税需携带的资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房合同(买卖契约)原件;
3)购房发票原件;
4)契税税票两联;
5)退税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需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到契税所(人民路877号三元宾馆南)办理,如需代办,请写好委托书,并由所在地社区盖章确认。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从2008年11月10日起,周一到周五9:00--17:00包括中午时间,均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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