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交纳部分。
(二)下列个人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城乡居民;
2、现役军人;
3、执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
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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