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等6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6个月~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8年“五一”前夕,宁夏国税局接到举报某公司会计洪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话,随即将案件移交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调查处理。该局接到任务后,立即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专案组核实了其资金流向。在调取该公司的账簿资料时,会计洪某未能提供公司1999年~2005年的会计凭证、账簿和纳税资料,只提供了2006年和2007年1月~3月的零星涉税资料。
在对20余户企业进行外围调查取证后,案情逐渐明朗。2006年11月13日,洪某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11月22日,洪某又领购了40份。在取得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公司正常开具5份,作废3份。对剩余的发票,洪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预谋,由王某联系需要发票的单位,洪某负责虚开。从2006年11月~2007年1月期间,洪某共为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涉案金额价税合计400余万元,涉案人员共7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9.02.27 罗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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