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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财政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浒关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科技城财政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高新区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苏州高新区财政票据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和关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苏财综字[2008]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各级财政部门领取《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以及购领了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购领票据单位)。

第三条 财政票据年检的范围为购领票据单位上一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购领的所有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第四条 我区各级财政部门是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本区域内的票据年检工作。每年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另行发文通知。

第五条 购领票据单位必须认真清点和核对票据,如实反映情况,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第六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记录簿》;购领票据单位撤消、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设立、调整、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缴验票据。
(二)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记录簿》。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或《记录簿》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有无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票据;有无超范围使用票据;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填开票据,有无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五)财政部门纳入票据年检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购领票据单位应在票据年检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上年度已使用票据的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年检。

第八条 票据年检采取购领票据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购领票据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票据使用情况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票号整理工作,截止12月31日,凡整本未使用完的收费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通过主管部门购领票据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年检。

第九条 购领票据单位年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记录簿》;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度苏州高新区财政票据年检表》(见附件1)、《××年度苏州高新区财政票据清查表》(见附件2);
(三)上年度所有经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票据缴验表(见附件3)和上年度所有空白的收费票据;
(四)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购领票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票据年检,对未办理年检的购票单位,财政部门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记录簿》上记录年检情况;对年检不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应在初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财政部门应根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年检是财政部门对购领票据单位实施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购领票据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实施票据年检工作。对票据年检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或年检不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财政部门可组织专项稽查,督促单位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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