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工商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在全市集贸市场推进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工商[2004]137号

关于在全市集贸市场推进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工商[2004]137号

苏工商[2004]137号
 
关于在全市集贸市场推进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各市场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生活窗口”的商品交易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全市集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将《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和《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集贸市场准入与设施规范

1、依法领取《市场登记证》。市场物业管理和经营服务机构应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市场内经营户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依法经营;按有关规定每年向工商部门申报年检。
2、组织和制度健全。设立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保证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队伍;制定并公布商品和服务、纳税、收费、卫生、消防、治安、交通、计量、质量、检测检疫,业户退出市场机制等制度。
3、各类市场设施齐全。市场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所,标有车辆分类停放标记,市场有场牌、划行归市的区域行业标志、摊位号;市场设有政策、法规宣传栏,质量监督、违章处理公告栏,价格信息栏,公秤台,询问投诉处,监督箱、监督电话;设有市场管理办公室、播音室;设置摊位示意图、入场须知、经营户一览表等;各类标牌统一、整齐、醒目。
4、市场内设施完好。设施保持卫生、整洁、规范、吊挂统一,无乱搭、乱盖现象,经营器具根据行业特点分类统一。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管理工作规范

1、市场主办单位市场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在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各种工作制度,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准入、检疫检测、计量、物价、卫生、治安、消防、环保突发事件应急等各项工作。
2、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市场内的市场管理人员定岗、定职,建立和实施市场管理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勤、考核、值班、业务等制度健全,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自觉维护交易行为,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3、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对摊位摊、店外店进行管理、对市场的设施、地面及市场周边进行及时保洁,保证无污水、污迹、无摊(店)外摊(店)、无杂物垃圾;对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进行建设、维护和完善,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转,承担因物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责任。
4、农贸市场负责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和日常监管工作,对上市商品的品种、价格、成交量、成交额检疫检测、检查、复秤等每日登记统计,适时进行动态分析,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小商品等专业市场负责做好值班、消防、投诉、经营户登记、社会监督等各种台帐,负责做好商品准入索证台帐,建立好档案,妥善保存。
5、负责做好各种公示、警示、警告、宣传等公告工作,倡导诚信氛围,抵御各种违法违章和不文明行为。


集贸市场从业人员规范

1、市场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依法交纳税费。
2、市场从业人员应当在指定地点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不得在店(摊)外交易。
3、市场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在购进商品时,应当查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

集贸市场交易秩序规范

1、市场内从业人员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斤短秤。
2、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严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上市商品应摆放整齐统一,方便交易,不得在通道内和店(摊)外摆放妨碍交易和通行的物品。
4、市场内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赌博,看相、算命和其他违禁活动。

集贸市场重点商品质量监管规范

(一)、肉制品:
1、经营户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2、城区市场实行“一单、一卡、一帐”制度,农村市场凭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蓝(红)色讫印章进场;
3、信誉卡、确认单(检验证明)实行摊前亮化统一悬挂。
(二)、豆制品
1、经营户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2、凭“随货同行单”上柜、销售,销售无外包装豆类制品,应索取标明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地址、日期、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的送货单(随货同行单);
3、销售定型包装袋豆制品要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4、市场管理员每天要逐户逐项查验收单、登记;
(三)、蔬菜类
1、集贸市场有专门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叶蔬、果蔬、豆蔬),的有机磷、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量进行定性检验,以确保其安全性;
2、对从批发市场进货的已检农产品实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10%?20%。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抽检率不少于50%;
3、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检测合格的发放“放心菜”确认牌,并实行亮牌销售,按时收回并登记;
4、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制止经营者出售和转移,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经销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四)、卤菜类
有形市场内的卤味熟食制品销售摊位必须符合:
1、销售的卤味熟食制品应当持有加工单位送货登记或购货发票,销售的卤熟味制品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2、销售卤味熟食制品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并做到货、款分开;
3、散装卤味熟食制品不得超过法定保持期,逾期未售出的卤味熟食制品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4、盛装卤味熟食制品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得着地存放;
5、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仪器卫生要求;
6、卤味熟食制品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7、卤菜经营者穿戴“三白”(衣、帽、罩)。有三水(上水、下水、消毒水)设施。
(五)、粮食类
1、粮食批发市场要设立粮食质量检测化验室,并建立粮食有关的检验台帐等管理制度;
2、认真履行查验制度,对入市交易的粮食必须抽样化验,经检验合格,出具确认单,凭确认单交易;
3、销售环节实行“一单、一卡、一帐”(确认单、信誉卡、台帐)凭证管理;
4、对霉变、生虫、过期、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5、陈化粮食不得出售给食用粮加工、销售单位;
6、粮食销售过程中如发现霉烂变质或污染,应立即停止销售,已经售出的应当退换;
7、销售包装的粮食产品应当标明:
①产品名称 ;
②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
③产品规格、等级重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8、销售无包装的粮食商品必须标明:品名、等级、产地;
9、销售无包装粮食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严格的票证管理、进货和销售台帐管理制度,严禁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粮食;
10、市场内经营粮食,离地隔墙、通风、并设鼠笼夹;
(六)、其他商品
1、对南北货、家禽等副食品,必须查验标识标签,严禁“三无商品”、过期变质食品上市。
2、散装容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3、经营者采购散装仪器时,必须向销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仪器检验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备查。
4、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5、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
①腐败变质、霉变、生产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②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③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④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厂的食品;
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⑥河豚鱼、野磨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⑦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⑧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6、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集贸市场消防规范

1、市场应当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市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市场防火的责任人。
2、应当定时、定点对防火情况和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建立日间巡查和夜间值班制度,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设施应当符合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电器,禁止使用明火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4、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内固定经营户签定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5、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熟悉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紧急疏散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巡查规范

1、实行工商干部市场巡查制度,做到有计划、有任务、有考核。
2、参与市场巡查的工商人员必须着装规范,确保分管市场巡查到位,不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3、及时准确作好《市场巡查记录》,实行一天一通报。
4、市场检查以巡查为主,实行驻场管理与市场巡查相结合。对市场做到“三个引导”:
引导市场主办和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自觉守法经营、文明经商。
引导市场主办者完善市场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市场的档次和水平。
引导市场职能组织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推动成员之间的交流,积极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职能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5、指导督促市场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市场诚信保证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商品质量保障制度、优质服务制度、先行赔偿制度、市场预警制度、失信行为记录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
6、指导督促市场规范市场卫生和经营秩序,帮助营造文明卫生的购物环境。
7、指导督促市场规范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创建安全文明市场。
8、指导督促市场规范蔬菜检测室的设立、运作,建立检测登记台帐、公示检测结果,消除有物无室、有室无人、有人无检等不良现象。
9、发挥“三放心”检测车流动检测作用,督促规范市场蔬菜检测落到实处。
10、对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重点开展“四查四看四严”活动。
查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看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悬挂是否规范,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规范亮照经营。
查食品的安全性,看食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严把猪肉及其制品、豆制品等“放心食品”入场销售关。
查上市商品质量的合格率,看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及“三无”产品,严厉查处制假售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查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性,看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及各类“市霸”。
11、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场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介通报情况。
12、对存在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市场,及时发出市场预警通知,对“问题”市场,建议市场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市场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人员调整,严格奖惩措施,实行奖惩挂钩。
13、对拒不改正的市场,新闻媒体、公开进行曝光,并取消文明市场、诚信市场评比资格。
14、对市场管理较为规范的市场,公开进行表彰,实行奖励,实行典型引路,导向示范。

集贸市场上市商品查验处理工作规范

(一)、“放心菜”查验工作流程
1、对叶类、果类、豆类抽检是否按“速测灵”和速测仪进行。
2、是否逐项分类做好检测登记。
3、及时对合格蔬菜发牌挂牌。
4、是否对检测出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出具证明并及时报告,由有关人员现场销毁或集中销毁。
5、妥善管理好检测药物,废瓶及时回收,防止二次污染。
(二)、“放心肉、禽”查验工作流程:
1、对进场的肉类、禽类进行查验:肉类胴体是否有蓝(红)色讫印章、《确认单》,禽类是否有合格证,凡无印章、《确认单》、《合格证》的禁止上市,并应报有关部门查处。
2、对上市的禽类感官查验,发现蜷、惊的要及时隔离,并请相关部门鉴定,封杀病毒禽类和及时进行无害化消毒。
3、采取多种形式对上市鲜肉水份含量检测。
4、检测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5、对水份含量严重超标的肉类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放心豆制品”查验工作流程:
1、有无到岗逐个检查证、照齐全。
2、有无挂“牌”、挂“单”经营。
3、有无超保质期的豆类食品。
4、有无销售地下加工的不洁豆制品。
(四)、检测不合格商品处理流程。
1、检测员、查验管理人员对所查样品不合格的应及时封样,并对所抽样的商品进行封存。
2、对检测出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由检测点(室)出具证明,注明蔬菜的品名、数量、结果。对大批量的可由环保部门集中定点销毁,小批量或小数量的,市场主办单位会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对查验出手续不全或打水的问题猪肉、禽类制品,除市场停止销售、封存外,追溯其批发源头并予以查处。
4、无进货单、卫生标识、标签的豆类食品一经发现就地查扣处理。
5、其它上市商品经卫生、环保、农林、工商等部门抽检不合格或有残毒的,市场主办单位配合处理或销毁。

一般商品准入及索票、索证规范

1、市场主办单位或市场经营户应向商品经销商索要商品供货证明,了解商品的进货渠道。
2、市场应建立巡查制,定期检查商品进货凭证并配合工商、税收、卫生、质检等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索要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
4、外地输入本地的肉、禽产品、必须向兽医部门申报,并提供《运输消毒合格证》《肉产品检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经本地重新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
5、从外地批发市场批发的瓜果、蔬菜必须索要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发现问题及时查验物证来源。
6、对查验出来未经检疫,滚印的肉类禽类和无七标或标签、标识的食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查扣,并根据法规严惩。


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
“第一责任人”制度

市场主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对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主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二、加强对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场内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建立商品质量、消费者维权、交易秩序及消防、卫生、安保等制度和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制度的落实,为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良的购物环境。
四、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地此和电话,公示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受奖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五、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发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六、核验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并督促其悬挂于显著位置或统一悬挂。不得为无证照商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七、与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八、场内交易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要求市场内商品经营者按核定的场地和市场核定的上市商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
九、组织商品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督促其履行有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十、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市场内商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商品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主办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十一、建立和组织实施重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重要商品的备案,并督促场内商品经营者妥善保存进货凭证,建立购销台帐。
十二、建立、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卡制度,信誉卡应载明商品经营者名称、地此,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十三、应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市场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按照职责要求,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十四、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十五、变更市场登记事项、歇业或终止市场经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履行告知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市场歇业或注销的,应与商品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十六、本制度由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七海财税以诚信立足苏立足苏州

苏州 高新区/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公司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申请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办理代理记账报税/出口退税企业贷款卡办理代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退税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中国电子口岸读卡器/中国电子口岸软体(OracleLite 软件)/外汇帐户开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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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核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入注册资本(银行)-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刻章(公安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立基本户(银行)—一般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权办理(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中国海关/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子口岸)


电话:86-512-69391261   (08:30-17:00非假日)     手机:86-15062429300   (08:30-22:00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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