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工商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 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市场主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对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主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二、加强对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场内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建立商品质量、消费者维权、交易秩序及消防、卫生、安保等制度和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制度的落实,为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良的购物环境。
四、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地此和电话,公示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受奖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五、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发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六、核验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并督促其悬挂于显著位置或统一悬挂。不得为无证照商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七、与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八、场内交易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要求市场内商品经营者按核定的场地和市场核定的上市商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
九、组织商品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督促其履行有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十、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市场内商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商品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主办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十一、建立和组织实施重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重要商品的备案,并督促场内商品经营者妥善保存进货凭证,建立购销台帐。
十二、建立、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卡制度,信誉卡应载明商品经营者名称、地此,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十三、应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市场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按照职责要求,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十四、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十五、变更市场登记事项、歇业或终止市场经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履行告知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市场歇业或注销的,应与商品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十六、本制度由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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