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公司注册地址 民宅注册公司的相关规定,住宅可否注册公司-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整理

2010.7.1 以前政策

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七海财税经验:金阊区/沧浪区/工业园区只要提供产权所有权的有效文件即可注册公司;相城区/吴中区/高新区/平江区要经由居民委员会或是业主委员会同意後才能注册公司;实际法令解释以工商局正式回覆为准)

2010.7.1以後政策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以下是苏州市工商局针对民宅注册公司问题的相关回覆:

*请问大学毕业不久的学生在园区可以注册3万元的贸易公司吗?用的是民宅的房产证明可以吗? 谢谢!
回复:可以,具体请向园区工商部门咨询。

*您好,我想在苏州注册一家科技公司,有以下几个问题想了解:
1、注册资本是多少钱时,可以以苏州市冠名?
2、注册科技公司是否需要什么职能部门的审批?
3、注册科技公司所需要的材料、流程、费用是多少?有何优惠政策?
4、民宅是否可以用作开公司?
问题较多,请帮我解答,谢谢!
回复:请问你的经营所在地在什么地方?如在城区,可直接冠苏州,注册科技公司不需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公司首先提交股东的身份证明,办理名称预核,再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营场地证明。非居住用的民宅经当地物业部门或社区同意可作为你公司的住所。

请问贵局经营产所可以设在民宅出租屋吗?不还一定要用商用房?可以的说要什么资料?
回复:  经营场所设在居民区,则是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前提下,具体请至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表格办理开业手续。

回复日期2010-07-22
咨询:我想请问一下,现在的居住用房还能申请公司注册吗?我是开淘宝店的想在工商注册一下,开个个体,是卖服装的.以前听说能办的最近好像又说不能了.现在想咨询一下
回复: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0条:确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回复日期2010-08-02
咨询:  想在家办一个个体机械加工厂,需要如何办理
回复: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0条:确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回复日期 2010-08-03
咨询:  我想请问下,如果我在长江一号那边用自己的房子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的吧!还有,注册劳务派遣公司有没有什么条件啊?要不要其它相关的职业证书啊?谢谢
回复: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0条:确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劳动部门办理审批。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附: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doc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们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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