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5.《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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