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召开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流通工作会议关于建立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的精神和要求,做好流通法制建设工作,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于7月20-21日在沈阳召开,这次会议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国务院法制办张穹副主任、辽宁省许卫国副省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黄建初主任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条法司尚明司长做了大会工作报告,李玲巡视员做了关于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的说明。市场建设司陈林副司长、商业改革司王晓川副司长、市场运行司徐息和助理巡视员及辽宁省商业厅、四川省商业厅、上海市经委、青岛市经贸委的负责同志做了专题报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主管法律工作的负责同志,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部内相关司局的代表约110人参加了会议。
马秀红副部长代表部党组全面传达了全国流通工作会议提出的健全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精神,总结了流通业的地位和面临的形势,对做好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做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对近年来全国流通法律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流通法律工作做了重要指示。 尚明司长介绍了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地位,回顾了商务部成立以来市场流通法律工作情况,谈了新形势下对流通法律工作的三点认识,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流通法律工作的五点建议。李玲巡视员就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框架的逻辑结构、具体内容等做了详细的说明介绍。
会议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流通立法工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包括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信用制度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现代流通法律体系。
为贯彻落实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加强流通领域法制建设,商务部在会上提出了《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若干意见”从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地方立法、加强调研、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六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框架方案初步包括以流通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信用法律制度五大支柱,以及各项制度下的具体内容。 这个两个文件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流通法律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会上,各位代表畅所欲言,结合各地经验和体会,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们认为:一,本次会议是商务部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召开的非常及时,对认识全国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现状和意义十分重要;二,《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系统全面,符合当前流通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过进一步完善后,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流通法律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三,各省市普遍感到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面临的问题有共鸣,主要集中在立法空白点多、欠账多、事后监管欠缺、执法不力。四,建议从部委一级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第五,建议加大立法调研和普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