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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司组团赴日考察日本零售业相关法律制度

8月3日至8月13日,条法司组团赴日本考察其零售业相关法律制度,重点考察了其对大型零售店和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国务院法制办,辽宁省商业厅、湖南省商务厅、四川省商务厅的有关同志参加了考察。考察团听取了日本经济产业省、京都市政厅、日本特许连锁协会、大型零售企业的有关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生鲜食品加工厂。

一、日本有关零售业的法律概况
日本与零售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大体可分为有关零售主体的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特定商品管理法律制度、有关商业布局的法律制度及环境管理法律制度、零售行业促进法律制度等。具体来说,关于零售主体设立,日本法律没有特殊规定,与设立一般公司相同,统一适用日本的商法。关于竞争的法律制度,日本有禁止垄断法、赠品标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零售活动中如出现不正当标示、不公正交易以及欺骗顾客等行为,可适用有关竞争的法律。有关特定商品管理的法律制度有药事法、酒税法、食品卫生法等,这些法规规定了销售药品、酒类商品、新鲜食品等要获得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有关商业布局的法律制度包括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农业用地法等,包括商业设施在内,这些法律会根据具体设施的用途决定是否允许其选址。有关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噪音规制法、废弃物处理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电再利用法以及大店选址法。大店选址法要求大型零售店设立者就确定营业地点后可能产生的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事先做出相关对策。关于零售业促进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小零售业振兴法。

二、日本关于大型零售店铺管理的法律制度
日本对大型零售店铺立法具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937年,日本就颁布《百货店法》,其后于1956年再次颁布《百货店法》。随着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的迅速发展,《百货店法》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1973年,日本颁布了《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店铺的零售业务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1997年,日本废止了《大店法》,建立了以“城镇建设三法”为体系的新型零售业政策。“城镇建设三法”即《大店选址法》、《城市规划法》、《搞活中心商业街法》,三者互为平行,互相补充。其中,《城市规划法》从城市规划的观点对大型商业设施的开店或开发进行限制和引导。《搞活中心商业街法》以促进市中心繁荣为目标,建立市中心繁荣化制度,为市中心内的商业设施及商业活动、停车场、活动场地等提供补贴或低息贷款,推动中小零售业的信息化和系统化,支持中小零售业的人才培养。《大店选址法》从维护居民生活环境的观点出发对大型零售店进行限制。
《大店选址法》调整的对象是1000平米以上的店铺,都道府县如认为对周边生活环境影响不大的,可以提高标准面积。《大店选址法》简化了对大型零售店铺的调整程序,加强了保护周边生活环境的举措,督促大型零售店设立者对周边居民关注的事项作出有效回应。但是《大店选址法》的实施也导致了实践中大型店铺和购物中心纷纷在郊外开设,造成市中心商业区的衰退,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日本政府为繁荣市中心所作出的各项努力。另外,大型零售店设立前召开的说明会是一笔不小的投入,然而实践中说明会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周围居民通常并不关心这类说明会,因此说明会市场流于形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日本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
日本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及其《实施规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以下称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颁布了《自主准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点做了规定,《自主准则》仅对会员企业具有约束力。
日本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对中小零售业的振兴而非规制。日本并没有对特许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作硬性规定,任何企业如想从事特许经营,都可以自主进行宣传,公开有关信息,供投资者选择。《中小零售业振兴法》中涉及特许经营的条款仅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人须披露的信息等做了指导性规定。信息披露是日本有关特许经营规定的核心。根据《中小零售业振兴法》,特许人在和欲加盟该特许体系的商家签订合同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提交下列材料,并进行解释:1、加盟时所收取的加盟金、保证金及其他相关金额;2、在商品销售方面对加盟者的要求、条件;3有关经营指导方针;4、准许使用的商标、商号等商品表示形式;5、合同期限及合同的更新、解除。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加盟连锁指导方针》,特许人“欺骗客户”(如以虚假或夸大的宣传吸引竞争对象的加盟者)、“滥用优势地位”(如使加盟者利益受到损失)是属于《禁止垄断法》规定的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为预防交易关系中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规定了签订合同前需要明示的事项,其主要内容与《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大体相同。
根据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及实施规则,经济产业省享有听取特许人报告,对特许人信息披露进行行政指导的权限,但应在被特许人向经济产业省对特许人进行投诉或者申告时,经济产业省才会启动有关程序,听取特许人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指导。在特许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经济产业省可以公布其违规行为。由于公布违规行为会使企业的信用度降低,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惩罚。因此,特许人一般都会按照经济产业省的行政指导改正,至今还没有违规行为被公布的案例。

通过这次考察,我们了解到,日本政府在对大型零售店铺和特许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非常注重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尽量避免行政对经济活动不必要的干预。如根据《大店选址法》,政府并不能就选址是否合适做出行政判断,在什么地方选址、建多大规模的店铺,完全由零售店设立者自主作出判断;《大店选址法》只是要求零售店设立者在确定营业地点后必须对可能产生的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先作出相关对策。再如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并不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资格做出规定,任何企业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只是经营过程中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处理上,日本法律也是采取比较“温和”的方式,没有强制性的处罚手段。如《大店选址法》只规定政府机关可进行劝告或公告,《中小零售业振兴法》也只是规定政府对违规者可进行行政指导,或公布其违规行为。实践中,这些方式往往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这些规定和做法值得我们在立法中借鉴。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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