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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

第一部分 准则制定的背景、目的和解决争议的程序
在英国,准则不同于法律,不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只需要相关各方的同意即可。一旦企业承诺遵守准则,准则就具有法律意义,具有约束力。英国竞争委员会根据1973年《公平交易法》在2000年发表了关于超市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大型超市比小型零售商更有优势,其行为和做法损害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针对这种情况,英国制定了《超市执业准则》来规范超市的某些行为。
一.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的制定背景
1.超市的某些不公正交易行为对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秩序会产生不利影响,供应商很可能减少投资或者减少在产品创新方面的投入,而这将导致产品质量的降低,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因此将受到影响。超市的行为还可能最终导致供应商市场的潜在进入者的减少。与此同时,这些行为还会使超市获得相对于其他小型零售商的优势地位,这也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选择机会的减少。英国公平交易署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同时考虑了超市的优势地位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但英国公平交易署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得出结论认为超市从事的这些行为是违反公共利益的。
2.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某些不公正交易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危及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只要零售商在交易中存在权力,零售商的行为就有可能影响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部分供应商在报告中认为:“即使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买方的市场权力只要被不当行使,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就可能损害小型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并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英国公平交易署认为处理这些问题的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执业准则,并且建议占市场份额百分之八以上的超市根据1973年《公平交易法》的规定遵守这一准则,公平交易署同时希望其他超市也被纳入这一准则的调整范围。
3.在起草《英国超市执业规则》的过程中,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是:这一规则的某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将限制超市在和特定的供应商交易过程中自由交易的权利。但是超市与哪个供应商进行交易并不应该由公共机构来决定,供应商提供的交易条件是供应商做出决定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这种状况使《英国超市执业准则》将重点放在了交易条件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方面,也就是说,对于特定交易环境中某些的行为是否合理,判断的重点将放在争议解决机制上面,即通过争议解决机制具体决定一项行为是否是“透明的”,或者是否具有“合理性”。
4.实践中供货商的很多投诉不愿意提及作为被投诉对象的超市,这反映了供应商对与他们存在交易关系的超市存在一定的畏惧心里。相关的调查显示,英国的超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他们的供应商提出了不公平的要求,由于超市作为买方在流通渠道方面具有优势地位,所以这些要求往往成为供应商必须遵守的条件。认识到供应商的恐惧心理,公平交易署试图通过有关贸易机构通过对《超级市场执业准则》执行情况的报告上面。但是公平交易署目前还没有收到这种报告,也没有案件进入调解程序。自从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在2002年5月17日生效以来,公平交易署仅仅收到一例有关违反该规则的投诉。但是这一投诉涉及的进货合同是2001年11月1日之前签订的,所以不属于该规则的调整范围。
二.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的目的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防止超市的特定行为给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在制定规则时的一个意图就是超级市场执业规则应该有充分的灵活性,使供货商和超市企业之间的互惠行为不至于受到限制。另一个意图就是超市企业应当提供协定的书面文本,也就是说要符合“透明度”的要求。同时,超市企业也应当事先通知协议的变化,或者对供应商进行补偿。这一规则提供的争议解决程序就是保证超市执业规则的灵活性的工作机制之一。2001年10月31日,英国贸易和工业大臣在一项采访中认为:“这一规则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超市企业和供货商在交易过程中是否“通情达理”以及是否具有遵守这一规则的精神。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他们共同的利益。这一规则可以对所有企业设定一个良好的标准,以便将他们之间的商业联系建立在一个良好的基础上。”
三.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的适用范围
1.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00年的垄断报告中认为,只要符合8%杂货销售市场份额的超市就应该对遵守这项规则做出承诺。最终四家大型超市符合这一标准,做出了遵守这一规则的承诺。公平交易署的报告中认为另外一家超市企业也符合8%的标准,但是在报告公布时,这家超市企业的市场份额已经降低到8%以下,所以当时并没有要求这家超市做出承诺,从那时起,这家超市企业的市场份额一直低于8%。公平交易署同时希望其他超市和其他食品供应链中的超市企业也自愿的遵守《超级市场执业准则》。
2.必须指出的是,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要求这一规则扩展到杂货销售范围之外或者在杂货零售市场所占份额低于8%的超市。只在一种情况下,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存在扩展的可能性,即符合2002年《企业法案》第131条规定的标准。
3.这一规则只适用于超市和供货商在2001年11月1日或者此后签订的协议。当然,超市企业也可以将该规则适用于2001年1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但是供货商并没有权力强迫他们这样做。也就是说,对于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供货商不能以违反《超级市场执业准则》为由对其提出投诉。
四.准则规定的调解程序
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比较特殊,按照有关规定,如果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在90天内解决问题,超市企业就必须邀请调解人进行调解并承担相关费用。调解人必须为供应商所接受,超市企业不得强迫供应商接受调解。如果一个供货商希望案件得到调解,超市企业则不得拒绝。超市企业要保证供货商能够从调解人或者中介组织处获得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超市企业必须在调解开始之后30天之内告诉我们调解进展的情况,使我们有可能在调解结束之后有充分的时间解决争议。如果调解过程失败而供货商继续追究,我们将接手这一问题。
五.公平交易署对于相关投诉的处理
供货商有权在案件的任何阶段就违反该规则的行为,或者这一规则没有规定但是影响竞争的任何问题向英国公平交易署投诉。为了获得一个全面的认识,公平交易署需要决定规则规定的调解过程是否得到遵守,同时,公平交易署也比较有兴趣听取供货商对于调解过程有效性的意见,以及其是否想到过适用调解程序或者为什么其认为不应该适用这一程序。公平交易署将十分热衷于对违反超级市场执业准则案件进行追踪。

第二部分 《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
【第一部分 标准的交易条件】
以书面形式提供交易条件
1.超市在与供货商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供货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交易条件。
(a)提供给所有供货商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供货商的标准交易条件应当按照任何供货商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供货商的要求提供。
(b)提供给某些供货商的特定交易条件应当按照特定供货商的要求提供。
2.超市应当向受到交易条件变化影响的供货商发出合理通知。
不得不合理的拖欠货款
3.对于供货商按照要求交付的货物,超市应当在供货商发货单上注明的日期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第二部分 价格和支付】
没有向供货商发出合理的通知不得要求降低已协定的价格
4.超市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降低已经协定的价格或者提高已经协定的折扣,除非在供货之前超市已经就这样的要求向供货商以书面形式发出合理的通知。
不得要求供货商支付营业费用
5.超市无正当理由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支付超市企业的下列费用:
(a)到新的供货商处作采购调查的费用;
(b)艺术设计或者包装设计的费用;
(c)消费者调查或者市场调研费用;
(d)新店铺开展或者其他店铺重新装修费用;
(e)超市职员待遇的改善费用。
除非事先约定,超市不得要求供货商对利润低于预期的情况给予补偿
6.在超市的利润低于预期的情况下,超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给予补偿,除非在供货前超市企业和供货商已经就这种补偿达成书面协议。
没有事先的协议、供货商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不得要求供货商支付仓储损耗
7.超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支付在超市库房内发生的仓储损耗,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a)损耗是由于供货商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造成的;或者
(b)在供货前超市企业和供货商已经就这种支付达成书面协议。
8.超市应当尽最大努力和供货商达成书面协议确定供货商的哪些行为存在过失或者构成违约。
可以要求供货商支付费用的几种情况
9.超市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储存或者将商品列入目录为条件要求供货商支付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a)这种支付和推销商品有关;或者
(b)这种支付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i)这种支付是针对在此前365天内超市没有在其25%或者更多的店铺储存、展示过或者列入过商品目录的商品;或者
(ii)这种支付反映了超市对储存、展示这种新产品或者将这种产品列入商品目录所产生的风险的合理估计。
除了促销之外,不得因为将商品摆放在更好的位置而要求供货商支付费用
10.超市企业不得以将供货商的商品摆放在更好的位置或者分配更多的货架空间为条件,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支付相关的费用,但是与促销有关的费用除外。
【第三部分 促销行为】
没有合理的通知不得从事促销行为
11.超市只有在给予供货商合理的书面通知之后,才可促销该供货商的商品并直接或者间接的要求供货商支付相关费用。
按照促销价格发放促销货物订单时应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12.超市在按促销的批发价格从供货商处定购商品时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免定购数量过多,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该对过多定购的,最终以非促销的较高的价格卖出的商品给予供货商赔偿。
13.超市应该确保制定促销订单的基础是透明的。
促销费用主要不应由供货商承担
14.超市无正当理由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促销费用主要由供货商承担。
【第四部分 赔偿】
没有合理的通知或者赔偿,不得要求供应商改变正常供应链程序的任何环节
15.超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显著改变正常供应链程序的任何环节,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a)以书面的形式对这一改变给出合理的通知;或者
(b)对于任何因为没有给出合理通知直接导致的净损失向供货商做出全面的赔偿。
没有合理的通知或者赔偿不得对产品说明做出变更
16.超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改变双方议定的订单中对产品的说明(包括不可缺少的商品的数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a)对这些变化向供货商做出书面的合理说明;或者
(b)对于任何因为没有给出合理通知直接导致的净损失向供货商做出全面的赔偿。
对错误预测做出赔偿的一些情况
17.除了按照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超市应当全部赔偿因为自身预测错误而给供货商造成的损失,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a)超市在做预测的过程中出于善意而且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
(b)在供货商供货之前,超市和供货商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认为赔偿是不适当的。
18.超市企业应该保证做出预测的依据是透明的。
【第五部分 消费者投诉】
未被证实的与消费者投诉有关的支出
19.按照下文第21条的规定,如果消费者的投诉可以由超市通过退还货款或者更换商品的方式解决,超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为解决这一投诉支付任何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a)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超市收取的商品的零售价格;
(b)超市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消费者的投诉是有理由的并且可以归因于供货商的过失;并且
(c)超市将投诉通知了供货商。
20.按照下文第21条的规定,如果消费者的投诉不能由超市通过退还货款或者更换商品的方式解决,超市不能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对解决这一投诉支付任何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a)费用和超市因为争议而支出的费用存在合理的联系;
(b)超市已经证实消费者的投诉是有理由的并且可以归因于供货商的过失;并且
(c)超市已经将有关投诉的完整情况(包括主要原因)报告给了供货商。
21.超市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确定解决这类投诉的费用的平均数额,作为逐一解决这类投诉的替代办法。
【第六部分 第三方交易】
不得搭售第三方的货物和服务并收取费用
22.超市不得为了从第三方处获得相关费用而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货商从任何第三方处接受货物、服务或者财产,除非供货商的可供选择的货物、服务和财产的来源出现了以下情况:
(a)不符合超市为了采购合格的货物、服务和财产,而对供货商提出的客观质量标准。
(b)供货商的货物、服务和财产的货物的来源比超市推荐的第三方来源收取更高的费用。
【第七部分 店员培训】
对采购员的义务培训
23.超市应向所有采购员提供本准则。
24.超市应当根据本准则要求对超市采购员进行培训。
25.超市企当应公平交易署总干事要求向其提交这一规则要求的年度培训报告。
【第八部分 一般条款】
规则的遵守和争议解决机制
26.超市应当持有善意并与供货商按照规则的相应条款解决争议。
27.如果按照第26条规定的协商机制不能解决争议,超市则应当请调解人进行调解并承担相关费用。
28.如果按照第27条的规定不能解决争议,超市应通知公平交易署总干事。
29.超市应当向公平交易署总干事告知将调解人的联系方式。
30.超市应当将调解人的情况提供给公平交易署总干事:
(a)将其按照这一规则所作的工作以年度为单位按照公平交易署总干事确定的形式和时间进行报告。
(b)按照公平交易署总干事的要求提供个别案件的其他信息,公平交易署总干事将根据这些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关术语的解释】
31.为了免除疑问,需要明确的是遵守这一规则并不影响任何人遵守1998年竞争规则。
32.这一规则中
“the Director”是指公平交易署总干事。
“Groceries”(杂货)是指英国任何零售店出售的商品,具体包括食品、宠物食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清洁产品、洗漱用品(牙齿保护商品、肥皂、头发护理、卫生防护、尿布和类似商品)、家居用品(如薄的纱织品、厨具、食品容器、箱柜、衬垫、灯泡和类似商品)(但是不包括在购买这些商品的零售店内消费的食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汽油、服装、DIY产品、金融服务、药物、报纸、杂志、贺卡、压缩光盘、录像录音磁带、玩具、植物、花卉、香水、化妆品、电器、厨具、园艺用具、书籍、烟草和烟草产品以及任何一种商品的杂货形式。
“Group of Interconnected Bodies Corporate”(关联企业集团)与英国1973年公平交易法第137(5)条规定的意思相同。
“the Mediator”(调解人)是指按照规则第27条的规定由超市企业随时指定的提供调解服务的独立的个人或者数人。
“Payment or Payments”(报酬、费用)包括任何形式的诱惑(包括金钱以及其他形式)也包括更有利的合同条款。
“Person”(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Promotion”(促销)是指以介绍性的价格或者减让的价格提供销售价格,或者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向消费者提供额外利益。
在第2、4、11、15、16条提到的“Reasonable Notice”(合理的注意)的内涵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例如:
(a)通知期限是否客观真是并且存在正当理由,这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例如:
(i)相关合同的存续时间或者超市定购相关杂货的次数。
(ii)相关的杂货的特点和品质,包括保质期限和对外部因素(例如天气)的依赖程度。
(iii)与有关供货商的销售量有关的相关订单的价值;以及
(iiii)通知中的信息对供货商的交易的总体影响。
(b)确定通知期限的原因是否是透明的;并且
(c)相似的案件是否受到同等对待;
“Reference Stores”(标准店)是指英国境内的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商店,而且这些连锁商店用来销售食品和非酒精饮料的空间超过300平方米,此外,连锁商店的控制者还必须同时拥有10家以上的这样的商店;
“The supermarkets Report”(超市报告)是指竞争委员会在2000年10月提交给议会的有关英国范围内的连锁商店杂货供应的报告(Cm4842);
“supermarkets”(超市)是指英国范围内所有的以转售为目的的购买额的杂货占相关市场8%或者以上的份额的杂货零售商。“supermarket”(某个超市)是指杂货零售商中的任何一个。
“Supplier”(供货商)是指任何实际上或者有可能向超市供应杂货的人,这些人可以分布在世界各地,除了和那些超市同属于Group of Interconnected Bodies Corporate一员的人。
第5条和第14条中的“Unreasonably Require”(不合理要求)不包括供货商在正常的商业压力下自愿支付的费用,假如那些压力部分或者全部来自于超市企业只要是客观真实的、透明的并且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就应当被视为普通的商业压力。
“in writing”(书面形式)包括e-mail.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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