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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现就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目标,将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基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守住社会安全底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通过信用监管有效举措,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监管的突出问题。
信用赋能,协同监管。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加强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依法依规,公正规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重点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监管,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数字赋能,智慧监管。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信用档案,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三)工作目标
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市场监管其他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二、实施清单管理,强化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
(四)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理清监管对象底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梳理重点领域企业清单(企业类型见附件 1),根据清单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标注;总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总局建立清单并进行标注。建立公示系统和重点领域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对接机制,实现重点领域企业及时标注、动态调整。
(五)全面归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推动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全面归集,制定重点归集事项清单(见附件 2),明确信息归集的重点。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下同)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
(六)依法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系统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

三、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
(七)积极推进信用承诺。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重点领域监管需要,总局将适时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格式文本,引导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支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
(八)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总局牵头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专业模型,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九)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四、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重点领域违法成本
(十)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总局建立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十一)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嵌入重点领域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并主动向其他监管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
(十二)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完善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程序,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存在违法情节较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严格适用信用修复条件,提高信用修复门槛,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五、运用市场力量助推监管,发挥信用导向作用
(十三)加强信息共享应用。加大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开放共享力度,探索公示系统相关数据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探索重点领域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市场化应用,不断拓展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企业信用程度评估消费风险、商业合作风险,切实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
(十四)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重点领域弘扬诚信理念,充分应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推广。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

六、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健全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以业务职能的有机融合促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十六)严格落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把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信用监管机构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重点领域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主管行业、领域的信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机构要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和系统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撑,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公示系统改造工作,支撑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公示系统改造技术方案将由总局信息化管理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另行印发。加强公示系统上下贯通,实现各类数据的有序归集和传输。推动重点领域各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重点领域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附件:
1.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企业类型清单(第一版)
2.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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