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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推动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设备。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六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七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查封场所、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或者财物等执法活动进行音视频记录的 ,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行政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或服务平台。
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备份存储并整理入卷。
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四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执法记录仪预算申报,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配套服务软件、移动上网设备的采购,执法稽查处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发放,科技信用处负责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需要用区块链技术对上传至公证机关服务平台的音像记录出具公证书的,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法规处协调市公证处出具。
需要用区块链技术对上传至公证机关服务平台的音像记录进行同步备份下载的,由法规处协调市公证处备份下载。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和资料备份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档案。

第十七条  安装在市局询问室内的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由记录系统统一保存在电脑硬盘中并自动更新,更新保存期限原则上为六个月。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删减、修改行政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二)滥用、私用行政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三)私自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行政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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