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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改变?设立了哪些新制度?怎样为养犬拴上法治“牵绳”?请看以下解读:

问:本市养犬需要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吗?在哪里进行免疫?
答:本市养犬需要对犬只进行免疫。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对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或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问:本市养犬需要登记吗?在哪些地点可以办理养大登记?
答:本市养犬需要登记。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问:苏州市养犬有数量限制吗?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苏州市实行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问:单位可以养犬吗?
答:需要对场所进行养犬护卫的单位可以养犬,但犬只不得带至所护卫场所以外的地区。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
因免疫、诊疗等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问:苏州健身步道很多,可以带狗一起走走吗?
答:健身步道不可以带狗狗一起遛遛的。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问: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
答:养犬人要严格管理自己的犬只。如果犬只伤人了,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要将伤人犬只实施收容,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连续进行医学留验观察十日,有关检查、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问:养犬人会因为违法养犬行为影响到自己的信用吗?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问: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有哪些要求?
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告知买受人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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