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3楼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厦7楼701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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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2 |
资料提交人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查看更多 | ||
3 |
遗存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或副本原件(或残存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查看更多 | ||
4 |
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按法规要求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