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庆元路168号相城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苏街198号(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吴江区中山南路1788号503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厦7楼701室,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0号一楼综合窗口,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市场监管局1号楼611室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A栋5楼154、155综合窗口,常熟市新世纪大道87号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太仓市东亭南路55号太仓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140号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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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办人授权证明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查看更多 | |
2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3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法规。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证明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明文件 |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