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本事项由属地办理,具体可咨询属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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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3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