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市局: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苏州市平泷路251号3楼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E30窗口;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807;张家港保税区: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140号202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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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2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