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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3号

正为进一步做好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对2005年1月1日前到任,2006年12月31日前离任回国的馆员运回的二手车,如馆员无法提供二手车的新车成交价格原始发票,也可以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不再予以折旧。

四、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1年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 护照、居民身份证;
2. 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样式见附件3,外交部统一印制);
3. 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样式见附件4,各单位自行印制);
4. 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申请表》)。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二)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将车辆放行结果批注于《申请表》回执联后,退主管海关备核。
(三)馆员应当自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五、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7,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馆员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8)、本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馆员擅自转让、出售进境监管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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