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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以下简称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8月14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8月27日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葡萄酒的合计产量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澳大利亚政府的补贴,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40项。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incontainersholding2litersor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澳大利亚政府向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产业(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40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澳大利亚政府提出的主张,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项目。
1.葡萄酒平衡税项目
2.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
3.区域计划
4.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项目
5.管理农场风险项目
6.国家土地保育项目
7.加速商业化项目
8.创新连接项目
9.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
10.研发税收激励项目
11.业务增长资助项目
12.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
13.联邦农业高效灌溉促进项目
14.初级生产者的供水设施三年税收抵扣项目
15.干旱优惠贷款计划
16.农场金融特许贷款计划
(二)澳大利亚地方政府项目。
17.维多利亚州农业能源投资计划
18.维多利亚州区域就业基金项目
19.维多利亚州食品资源资助项目
20.维多利亚州区域买家吸引项目
21.首都领地商业能源和用水项目
22.新南威尔士州TechVouchers项目
23.塔斯马尼亚州先进制造业创新和增长优惠券制度
24.西澳大利亚州创新优惠券项目
25.南澳大利亚州出口加速资助项目
26.南澳大利亚州资源生产力评估项目
27.南澳大利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
28.南澳大利亚州重点区域品牌支持项目
29.塔斯马尼亚州葡萄园和果园扩建项目
30.南澳大利亚州河谷地区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
31.南澳大利亚州默累河可持续发展计划
32.维多利亚州NVIRP2农场项目
33.维多利亚州农场生产力改善补助金项目
34.维多利亚州农业基础设施和就业基金项目
35.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干旱恢复优惠贷款计划
36.塔斯马尼亚州更高效的灌溉支持项目
37.塔斯马尼亚州农业发展优惠贷款计划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澳大利亚博士研究实习项目
2.农业推进救助项目
3.特殊情况利率补贴项目
四、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以及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和问卷答卷,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政府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也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被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0年8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196、65198760、85093421
传真:0086-10-65197590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附件2.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附件1-9.pdf
附件3.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附件10-11.pdf
附件4.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附件12(1)-12(19).pdf
附件5.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附件12(20).pdf
附件6.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附件12(21)-12(33).pdf
附件7.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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