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质效,更好助力稳外贸工作,税务总局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称新系统)。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先行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目标
新系统的开发建设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原则,通过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理流程,优化系统功能,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效。
(一)丰富申报途径。新系统将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三个免费申报途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任意一种途径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精简退税资料。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和税收数据共享,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
(三)优化办税服务。新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便利的退税申报体验,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申报环节实现自动接单;自动带入的申报数据实现自动调用或计算;直接导入购货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勾选报关单及购货凭证,自动生成退税申报信息等。
(四)压缩退税时间。新系统通过自动受理、自动推送、智能分流、批量处理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间。
二、精简退税申报具体项目
新系统简化、优化、修改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单,并调整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自2020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按照以下调整后的表单和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调整
1.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3)、《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4),不再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2.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5)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6),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3.纳税人办理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7)、《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8)、《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9)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0),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纳税人因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附件12)。
5.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及横琴区内企业申报购进区外水电气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13),不再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6.横琴区内购买企业办理购进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14)和《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附件15),不再报送《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调整
1.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者自愿放弃该笔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附件16),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
2.生产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后,如果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附件17),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调整后的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3.四类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时,另报送《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附件18)。对四类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其每年首次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推行工作安排
(一)试点推行。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新系统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相关证明事项以及申报出口退(免)税。广东省和大连市税务局使用新系统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业务,函调业务暂时仍使用现有函调系统。
(二)分步推广。除广东省和大连市外,全国其他地区将分步推广新系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试点工作任务
广东省和大连市两个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新系统试点推行前后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按期完成软硬件资源配备。有序做好新系统所需服务器、网络、存储、安全设备、客户端设备等硬件资源配备工作。根据新系统上线需要,同步完成网络资源规划、防火墙设置、负载均衡配置、数据库配置、堡垒机配置等工作。
(二)有序开展系统联调测试。根据业务变化和技术调整情况,开展对照分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电子税务局以及本地特色软件升级改造和系统间调整对接。同时,积极配合口岸部门做好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系统对接工作。
(三)确保数据迁移质量。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数据迁移方案,合理调配相关资源,认真细致完成数据迁移工作。要及时开展出口退(免)税数据业务验证,严抓数据迁移质量,确保迁移数据的完整、一致、准确。
(四)健全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场地,配足配齐技术、业务咨询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服务保障。丰富纳税咨询方式,在确保热线咨询“打得通、接得起、答得准、服务好”的同时,积极探索智能咨询、网络咨询,提升咨询服务体验,分流热线话务压力。
(五)全面开展宣传辅导。切实做好新系统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及时收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并及时研究、回应、解决。
(六)扎实做好业务培训。建立本地区师资队伍,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持续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充分依托学习兴税平台,通过现场教学和视频培训等方式,重点抓好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坐席等一线干部的培训,使税务干部弄懂吃透业务变化情况,熟练掌握系统操作,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七)严格落实运维要求。扎实做好新系统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两级“大运维”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建立“省级运维为基础,总局运维为依托”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新系统运维到位。
非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各级税务局提前做好新系统上线前各项准备工作。
五、推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系统推行是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举措,各省市税务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新系统推行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上线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征管科技、出口退税、信息技术、纳税服务、督察内审、税收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二)确保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研判新系统上线、纳税服务、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系统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不稳定、办税服务厅拥堵等风险,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做好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风险。试点地区还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非接触”渠道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三)做好宣传培训。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对于纳税人的诉求,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非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宣传和培训计划,学习新系统功能。
(四)强化运行保障。试点期间,税务总局组建专门的运维团队分驻广东省和大连市,现场解决问题并指导试点地区运维团队。试点地区要建立系统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出现问题有落实、有反馈。非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金税运维平台、总局呼叫系统、运维工作群、实时监控平台等运行保障工具作用,提前谋划组建本地区运维团队。
(五)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发挥好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认真总结试点推行情况和工作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梳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供全国其他地区推广上线学习借鉴,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试点情况和经验做法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非试点地区要对试点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查遗补漏,确保新系统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4.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7.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8.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9.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0.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1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1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4.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5.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
16.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
17.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
18.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项目 | 栏次 | 当期 | 本年累计 |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 ||||
(a) | (b) | (c) | ||||||
出口销售额 | 免抵退出口销售额(美元) | 1=2+3 | —— | |||||
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 2 | —— | ||||||
应税服务销售额(美元) | 3 | —— | ||||||
免抵退出口销售额(人民币) | 4 | —— |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5=6+7 | —— | |||||
其中: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 | —— | ||||||
应税服务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7 | —— | ||||||
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8 | ——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 | 9=5+8 | |||||||
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 | 10=11+12 | —— | |||||
其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 11 | —— |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 | 12 | —— | ||||||
上期结转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 | 13 | —— | —— | |||||
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 14 | —— | ||||||
免抵退税额合计 | 15(如10-13+14>0则为10-13+14,否则为0) | —— | ||||||
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 | 16=13-10-14+15 | —— |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 17 | —— | —— | |||||
应退税额 | 18(如15>17则为17,否则为15) | —— | ||||||
免抵税额 | 19=15-18 | —— | ||||||
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 申报人声明 |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 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 | |||||||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 | 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
授权人签字: | 声明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 |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
填表说明: | ||||||||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3.“所属期”:填写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 | ||||||||
4.第1栏“免抵退出口销售额(美元)”:等于“第2栏+第3栏”。 | ||||||||
5.第2栏“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填写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出口销售额美元合计”。 | ||||||||
6.第3栏“应税服务销售额(美元)”:等于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本期收款金额(美元)小计”+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美元小计”。 | ||||||||
7.第4栏“免抵退出口销售额(人民币)”:等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合计”+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小计”+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小计”。 | ||||||||
8.第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于“第6栏+第7栏”。 | ||||||||
9.第6栏“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 | ||||||||
10.第7栏“应税服务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于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计”+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计”。 | ||||||||
11.第8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至本次免抵退税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核销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 | ||||||||
12.第9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等于“第5栏+第8栏”。 | ||||||||
13.第9(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等于当期本表第9(a)栏-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下一属期至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的合计数+税务机关核准的最近一期本表的第9(c)栏。本公告生效前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c)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填报在本栏。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进行调整。 | ||||||||
14.第10栏“免抵退税额”:等于“第11栏+第12栏”。 | ||||||||
15.第11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填写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抵退税额合计”。 | ||||||||
16.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乘退税率小计”+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小计”。 | ||||||||
17.第13栏“上期结转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填写上期本表“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本公告生效前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本公告生效后首次填报本表时填写在本栏。 | ||||||||
18.第14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填写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至本次免抵退税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核销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合计”。 | ||||||||
19.第15栏“免抵退税额合计”:按“第10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写,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写。 | ||||||||
20.第16栏“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0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写。 | ||||||||
21.第17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填写同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据实填写。 | ||||||||
22.第18栏“应退税额”:如第15栏>第17栏,则等于第17栏,否则等于第15栏。 | ||||||||
23.第19栏“免抵税额”:等于“第15栏-第18栏”。 | ||||||||
24.第(b)列“本年累计”:填写对应栏次的本年累计数。 |
附件2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出口发票号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出口日期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数量 | 出口销售额 | 申报商品代码 | 征税率 | 退税率 | 计划分配率 | 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免抵退税额 | 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 先退税后核销出口合同号 | 业务类型 |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11*15 | 17 | 18=(11-16-17)*(13-14) | 19=(11-16-17)*14 | 20 | 21 | 22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所属期”:填写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 4.第1栏“序号”:填写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02)。 5.第2栏“出口发票号”:填写出口发票代码+号码。 6.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21位编码,按报关单右上角18位编码+0+两位项号(01、02、…)填写;委托出口的货物此栏不填。 7.第4栏“出口日期”: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的,填写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日期。 8.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01、02、…)填写;自营出口的货物此栏不填。 9.第6栏“出口商品代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填写。 10.第7栏“出口商品名称”: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的商品名称。 11.第8栏“计量单位”: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的计量单位。 12.第9栏“出口数量”:填写第8栏“计量单位”对应的出口数量。 13.第10栏“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运保费、佣金;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写。 14.第11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15.第12栏“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免)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其他不填写。 16.第13栏“征税率”:填写出口商品法定增值税税率。 17.第14栏“退税率”:填写退税率文库中的增值税退税率;适用退税率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增值税退税率填写。 18.第15栏“计划分配率”:填写当前有效的计划分配率。如进料加工手(账)册已完成核销,则按照对应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填写。 19.第16栏“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第11栏*第15栏”填写。 20.第17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填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价格。 21.第18栏“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第11栏-第16栏-第17栏)*(第13栏-第14栏)”填写。 22.第19栏“免抵退税额”:按照“(第11栏-第16栏-第17栏)*第14栏”填写。 23.第20栏“海关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24.第21栏“先退税后核销出口合同号”:填写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的出口合同号。 25.第22栏“业务类型”:填写该业务对应的业务类型。 26.“合计”栏:填写对应栏次的合计数。 |
附件3 |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序号 | 申报核销手册(账册)号 | 核销起始日期 | 核销截止日期 | 实际分配率 | 已申报出口额 |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 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所属年度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合计 | —— | —— | —— | ||||||
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印 章) |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第2栏“申报核销手册(账册)号”,填写本次申报核销的手册或账册号码。 | |||||||||
2.第3栏“核销起始日期”、第4栏“核销截止日期”,根据电子帐册海关已办结的核销周期起、止日期填写。 | |||||||||
3.第5栏“实际分配率”,根据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及企业调整情况计算填列,申报系统自动计算。 实际分配率=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其中,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应为按实际进出口情况,根据海关监管方式计算调整后的金额: 进口总值=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监管方式0664】-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监管方式0864】-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监管方式0200】-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0644】-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0844】; 出口总值=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 |
|||||||||
4.第6栏“已申报出口额”,根据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计算对应手册的已申报出口额。 | |||||||||
5.第7栏“应调整免抵退税额”、第8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实际免抵退税额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对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调整,本栏体现需要调整的金额。 |
附件4 | ||||||||||||||||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序号 | 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号 | 核销起始日期 | 核销截止日期 | 进(出)口标识 | 报关单号 | 代理进(出)口货物证明号 | 监管方式代码 | 进(出)口日期 |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出口销售额 | 所属年度 | 备注 | ||||
到岸价 (美元) | 到岸价 (人民币) |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 合计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1+12 | 14 | 15 | 16 | 17 |
.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印 章) |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 | 本表格填写与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电子信息不符的部分。 | |||||||||||||||
2. | 第2栏“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号”,填写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或账册号码。 | |||||||||||||||
3. | 第3栏“核销起始日期”、第4栏“核销截止日期”,根据电子帐册海关已办结的核销周期起、止日期填写。 | |||||||||||||||
4. | 第5栏“进(出)口标识”,本条补充进口相关信息,填写“I”,本条补充出口相关信息,填写“E”。 | |||||||||||||||
5. | 第6栏“报关单号”:填写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规则为“海关编号”+“0”+“2位项号”填写,委托进、出口企业不填此栏。 | |||||||||||||||
6. | 第7栏“代理进(出)口货物证明号”:委托进口的企业按照《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填写,委托出口的企业按照《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填写。自营进(出)口企业不填写此栏。 | |||||||||||||||
7. | 第8、9栏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应的内容填写。 | |||||||||||||||
8. | 第10、11、12栏“到岸价格”以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为准。人民币金额按规定换算。 | |||||||||||||||
9. | 第14、15栏“出口销售额”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运保费、佣金;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人民币按规定换算。 | |||||||||||||||
10. |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
附件5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
纳税人名称: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申报退税额: | |||||||||||||||
其中:增值税 消费税 |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关联号 | 税种 | 凭证种类 | 进货凭证号 | 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 开票日期 | 出口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计税金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可退税额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 申报人声明 |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 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 | ||||||||||||||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 | 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
授权人签字: | 声明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 |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
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 1.纳税人名称: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出口企业全称填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按出口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3.申报年月:本年度出口的,按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4.申报批次:按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二)具体内容填写规则: 1.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2.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税种:若为增值税,填写“V”;若为消费税,填写“C”。 4.凭证种类:按实际申报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据实填写,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进货凭证号:按申报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号码据实填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其他凭证比照填写。 6.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按申报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据实填写。海关进口税收凭证的填写缴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7.开票日期:按申报进货凭证填开日期据实填写。 8.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如属于无出口报关单的按照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9.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该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10.计量单位:按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11.数量: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出口退税数量填写。如进货凭证上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申报计量单位折算数量。 12.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退税的计税金额分项填写;如果进货凭证上多项货物或应税劳务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商品,可填写计税金额总和。 13.征税率:按进货凭证上的征税率据实填写。若为增值税,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额。 14.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15.可退税额:税种为增值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税种为消费税的,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从量定额征税的按数量*退税率计算填写。 |
附件6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
纳税人名称: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申报退税额: | |||||||||||||
其中:增值税 消费税 |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关联号 | 出口发票号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 出口日期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数量 | 美元离岸价 | 申报商品代码 | 退(免)税业务类型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4 | 15 |
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 申报人声明 |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 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 | ||||||||||||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 | 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
授权人签字: | 声明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 |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
填表说明: | |||||||||||||
(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 | |||||||||||||
。 | 1.纳税人名称: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出口企业全称填写;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按出口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
3.申报年月:本年度出口的,按不大于当前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 |||||||||||||
4.申报批次:按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 |||||||||||||
(二)具体内容填写规则: | |||||||||||||
1.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2.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 |||||||||||||
3.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
4.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统一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 | |||||||||||||
6.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填写;经保税区出口的,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 | |||||||||||||
7.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8.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9.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10.出口数量: 按本次申报出口退税的数量填写; | |||||||||||||
11.美元离岸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美元离岸价格填写。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 |||||||||||||
12.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 |||||||||||||
13.退(免)税业务类型:按《业务类型代码表》填写; | |||||||||||||
14.备注: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附件7 | |||||||||||||||||||||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 |||||||||||||||||||||
企业名称: | 所属期: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申报增值税退税额合计: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 跨境应税行为代码 | 合同号 | 有关证明编号 | 出口发票号码 | 出口日期 | 境外单位名称 | 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 合同总金额 | 已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 | 实际收款金额(美元) | 进货凭证号 | 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 开票日期 | 计税金额 | 征税税率 | 退税率 | 申报增值税退税额 | 跨境应税行为类型 | 备注 |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跨境应税行为提供者 | 主管税务机关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
(公 章) | (公 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第1栏“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 |||||||||||||||||||||
2.第2栏“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及第3栏“跨境应税行为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填写。 | |||||||||||||||||||||
3.第4栏“合同号”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合同编号。 | |||||||||||||||||||||
4.第5栏“有关证明编号”,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跨境应税行为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 | |||||||||||||||||||||
5.第6栏“出口发票号码”据实填写。 | |||||||||||||||||||||
6.第7栏“出口日期”填写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 |||||||||||||||||||||
7.第8栏“境外单位名称”为与之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 | |||||||||||||||||||||
8.第9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为与之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 |||||||||||||||||||||
9.第10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美元总金额,若为其他外币签订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第11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为美元金额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 |||||||||||||||||||||
10.第12栏“已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为累计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的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 |||||||||||||||||||||
11.第13栏“实际收款金额(折美元)”为从与之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 | |||||||||||||||||||||
12.第14栏“进货凭证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否则填写其它退税凭证的号码。 | |||||||||||||||||||||
13.第15栏“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据实填写。 | |||||||||||||||||||||
14.第16栏“开票日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退税凭证的填开日期。 | |||||||||||||||||||||
15.第17栏“计税金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退税凭证上的计税金额。 | |||||||||||||||||||||
16.第18栏“征税税率”,为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专用发票或其他退税凭证上的税率。 | |||||||||||||||||||||
17.第19栏“退税率”为跨境应税行为在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如属退税率有特殊规定,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 |||||||||||||||||||||
18.第20栏“申报增值税退税额”,自动计算得出。 | |||||||||||||||||||||
19.第21栏“跨境应税行为类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的,填写“YFFW”;提供设计服务的,填写“SJFW”;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的,填写“GBYSZZFW”;对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的,填写“GBYSFXFW”;提供技术转让服务的,填写“JSZRFW”;提供软件服务的,填写“RJFW”;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的,填写“DLSJCSFW”;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的,填写“XXXTFW”;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填写“YWLCGL”;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填写“HTNYGLFW”;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的,填写“ITO”;提供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填写“BPO”;提供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填写“KPO”。 |
附件8 | ||||||||||||||||
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企业名称: | 所属期: 年 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跨境应税行为代码 | 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 本期运输次数 | 自运舱单份数 | 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 | 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 出口发票号码 | 出口日期 | 期租、程租、湿租合同或协议号 | 备注 | ||
折人民币 | 折美元 |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6 | 9 | 10 | 11=8×(9-10) | 12=8×10 | 13 | 14 | 15 | 16 | |
合计 | ||||||||||||||||
跨境应税行为提供者 | 主管税务机关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公 章) | (公 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 ||||||||||||||||
2.“序号”栏由8位流水号构成(如00000001、0000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 ||||||||||||||||
3.第1栏“跨境应税行为代码”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填写。 | ||||||||||||||||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跨境应税行为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次数。 | ||||||||||||||||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跨境应税行为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 | ||||||||||||||||
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跨境应税行为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 ||||||||||||||||
7.第6栏“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已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 ||||||||||||||||
8.第7栏“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美元)”为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已获得收取权利)的美元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美元金额。 | ||||||||||||||||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即第8栏=第6栏。 | ||||||||||||||||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法定增值税税率。 | ||||||||||||||||
11.第10栏“退税率”为跨境应税行为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 ||||||||||||||||
12.第11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 ||||||||||||||||
13.第12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 | ||||||||||||||||
14.第13栏“出口发票号码”为提供跨境应税行为所开具的发票号码。 | ||||||||||||||||
15.第14栏“出口日期”为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 ||||||||||||||||
16.采用期租、程租、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与使用自有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分别填列此表,并在备注栏填写相应标识,期租方式填写“QZ”,程租方式填写“CZ”,湿租方式填写“SZ”。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第3栏、第4栏、第5栏可不必填写。 |
附件9 |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企业名称: | 所属期: 年 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 跨境应税行为代码 | 合同号 | 有关证明编号 | 境外单位名称 | 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 合同总金额 | 本期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 | 本期收款金额(美元) | 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乘退税率 | 跨境应税行为业务类型 | 出口发票号码 | 出口日期 | 备注 |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折人民币 |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11 | 13 | 14 | 15=12×(13-14) | 16=12×14 | 17 | 18 | 19 | 20 | |
小计 | ||||||||||||||||||||
跨境应税行为提供者 | 主管税务机关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公章) |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 ||||||||||||||||||||
2.“序号”栏由8位流水号构成(如00000001、0000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 ||||||||||||||||||||
3.第1栏“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及第2栏“跨境应税行为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填写。 | ||||||||||||||||||||
4.第3栏“合同号”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合同编号。 | ||||||||||||||||||||
5.第4栏“有关证明编号”,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 | ||||||||||||||||||||
6.第5栏“境外单位名称”为与之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 | ||||||||||||||||||||
7.第6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为与之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 ||||||||||||||||||||
8.第7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美元总金额,若为其他外币签订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第8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为美元金额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 ||||||||||||||||||||
9.第9栏“本期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为本期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的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 ||||||||||||||||||||
10.第10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为本期从与之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 | ||||||||||||||||||||
11.第11栏“跨境应税息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本期收款的跨境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 ||||||||||||||||||||
12.第12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即第11栏。 | ||||||||||||||||||||
13.第13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法定增值税税率。 | ||||||||||||||||||||
14.第14栏“退税率”为跨境应税行为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 ||||||||||||||||||||
15.第15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 | ||||||||||||||||||||
16.第16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12栏×第14栏计算填报。 | ||||||||||||||||||||
17.第17栏“跨境应税行为类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的,填写“YFFW”;提供设计服务的,填写“SJFW”;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的,填写“GBYSZZFW”;对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的,填写“GBYSFXFW”;提供技术转让服务的,填写“JSZRFW”;提供软件服务的,填写“RJFW”;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的,填写“DLSJCSFW”;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的,填写“XXXTFW”;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填写“YWLCGL”;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填写“HTNYGLFW”;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的,填写“ITO”;提供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填写“BPO”;提供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填写“KPO”。 | ||||||||||||||||||||
18.第18栏“出口发票号码”为提供跨境应税行为所开具的发票号码。 | ||||||||||||||||||||
19.第19栏“出口日期”为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
附件10 | ||||||||||||
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 ||||||||||||
企业名称: | 所属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 |||||||||||
序号 | 合同号 | 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 | 累计已收营业款 | |||||||||
收款时间 | 收款凭证号 | 收款凭证总金额 (折美元) |
收款金额 (折人民币) |
收款金额(折美元) | 收款银行名称 | 付款单位名称 | 付款单位所在国家 (地区) |
付款银行名称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本表填写向境外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营业款收取明细情况。 | ||||||||||||
2.“合同号”栏,填写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合同编号。 | ||||||||||||
3.“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栏填写所属期当月收取营业款的明细情况,收款明细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填写。 | ||||||||||||
4.“收款时间”栏填写收取营业款的时间。 | ||||||||||||
5.“收款凭证号”栏,填写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 | ||||||||||||
6.“收款凭证总金额(折美元)”栏,填写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对应的美元总金额。 | ||||||||||||
7.“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栏,填写该收款凭证对应的本合同号的收款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 ||||||||||||
8.“收款金额(折美元)”栏,填写该收款凭证上对应的本合同号的收款金额美元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美元金额。 | ||||||||||||
9.“收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收取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 ||||||||||||
10.“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全称。 | ||||||||||||
11.“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 ||||||||||||
12.“付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 ||||||||||||
13.“累计已收营业款(折美元)”栏,填写截至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美元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美元金额。 | ||||||||||||
14.“累计已收营业款(折人民币)”栏,填写截至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
附件11 |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 ||||||||||||||||||
纳税人名称: | 所属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已使用过的设备名称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出口日期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退税率 | 已使用过的设备凭证情况 | 设备原值 | 已使用年限 | 已提累计折旧 | 设备净值 | 申报退税额 | 备注 | ||||
凭证号码 | 开票日期 | 金额 | 税额 | 征税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11×13 | 13 | 14 | 15 | 16 | 17=14-16 | 18=11×17/14×8 | 19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序号:填写四位流水号,当序号大于9999时,可以填写A001,A002,……英文字母A加数字组合。 | ||||||||||||||||||
2.已使用过的设备名称:按照取得设备时凭证上的商品名称填写。 | ||||||||||||||||||
3.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统一编号+0+项号,共21位。 | ||||||||||||||||||
4.出口日期: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 | ||||||||||||||||||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委托出口时取得的受托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 | ||||||||||||||||||
6.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7.出口商品名称:应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8.退税率:填写商品码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如属退税率有特殊规定,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 ||||||||||||||||||
9.凭证号码:填写设备的进货凭证号码;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否则填写其他进货凭证的号码。 | ||||||||||||||||||
10.开票日期:填写进货凭证开票日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填开日期。 | ||||||||||||||||||
11.12.13.金额、税额、征税率:填写进货凭证对应的金额、税额、征税率,其中税额=金额×征税率。 | ||||||||||||||||||
14.设备原值:填写企业取得设备时的入账原值。 | ||||||||||||||||||
15.已使用年限:填写出口设备的已使用年限,以年为计量单位。 | ||||||||||||||||||
16.已提累计折旧:填写已使用过设备计提的累计折旧额。 | ||||||||||||||||||
17.设备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 ||||||||||||||||||
18.申报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设备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退税率。 |
附件12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名称 |
企业申报的折旧情况 |
征税机关的核实情况 |
备 注 |
(盖章) |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征税机关的核实情况需包括对设备原值和累计折旧等情况的核实。
附件13 | |||||||||||||||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 |||||||||||||||
纳税人名称: | 所属期: 年 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购进自用货物名称 | 购进自用货物进货凭证内容 | 申报退税额 | 付款凭证号码 | 业务类型 | 备注 | |||||||||
进货凭证号码 | 进货凭证种类 | 开票日期 | 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计税金额 | 税额 | 征税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0×12 | 14 | 15 | 16 |
合计 | —— | —— | —— | ||||||||||||
企业申报声明: | 主管税务机关: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购进自用货物名称”栏,购进水电气的填写购进具体项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填写采购国产设备名称。 | |||||||||||||||
2.“进货凭证号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加发票号码。 | |||||||||||||||
3.进货凭证种类据实填写: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 | |||||||||||||||
4.第5栏至第12栏按照进货凭证实际内容填写。 | |||||||||||||||
5.“业务类型”栏,购进水电气的填写“SDQ”,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填写“GCSB”,横琴平潭区内企业购买区外水电气的,填写“GJSDQ”。 | |||||||||||||||
6.如业务类型选择“GJSDQ”的,需在备注栏填报“水电气使用清单号码”。 |
附件14 | ||||||||||||||||
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
纳税人名称: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申报退税额: | ||||||||||||||||
其中:增值税 消费税 |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关联号 | 税种 | 凭证种类 | 进货凭证号 | 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 开票日期 | 出口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计税金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可退税额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
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 申报人声明 |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 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 | |||||||||||||||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 | 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
授权人签字: | 声明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 |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
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 纳税人名称: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出口企业全称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按出口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年月:本年度出口的,按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申报批次:按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二)具体内容填写规则: 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税种:若为增值税,填写“V”;若为消费税,填写“C”。 凭证种类:按实际申报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据实填写,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进货凭证号:按申报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号码据实填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其他凭证比照填写。 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按申报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据实填写。海关进口税收凭证的填写缴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开票日期:按申报进货凭证填开日期据实填写。 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如属于无出口报关单的按照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该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计量单位:按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数量: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出口退税数量填写。如进货凭证上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申报计量单位折算数量。 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退税的计税金额分项填写;如果进货凭证上多项货物或应税劳务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商品,可填写计税金额总和。 征税率:按进货凭证上的征税率据实填写。若为增值税,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额。 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可退税额:税种为增值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税种为消费税的,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从量定额征税的按数量*退税率计算填写。 |
||||||||||||||||
附件15 | |||||||||||||
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 | |||||||||||||
纳税人名称: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申报退税额: | |||||||||||||
其中:增值税 消费税 |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关联号 | 供货企业海关代码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 | 出口日期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数量 | 美元离岸价 | 申报商品代码 | 退(免)税业务类型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4 | 15 |
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 申报人声明 |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 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 | ||||||||||||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 | 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
授权人签字: | 声明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 |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
填表说明: | |||||||||||||
(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 | |||||||||||||
1.纳税人名称: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出口企业全称填写。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按出口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
3.申报年月:本年度出口的,按不大于当前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 |||||||||||||
4.申报批次:按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 |||||||||||||
(二)具体内容填写规则: | |||||||||||||
1.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2.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 |||||||||||||
3.供货企业海关代码:填写供货企业海关代码。 | |||||||||||||
4.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统一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
5.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据实填写。 | |||||||||||||
6.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填写;经保税区出口的,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 | |||||||||||||
7.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8.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9.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10.出口数量: 按本次申报出口退税的数量填写。 | |||||||||||||
11.美元离岸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美元离岸价格填写。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 |||||||||||||
12.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 |||||||||||||
13.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GHQYTS。 | |||||||||||||
14.备注: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附件16 | |||||||
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序号 | 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 | 申报撤回的原申报年月 | 申报撤回的原申报批次 | 撤回原因 | 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 | 凭证种类 | 凭证号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填表说明: | |||||||
1.序号:按流水号顺序编写,最长八位。 | |||||||
2.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按撤回申报的对象的原申报类型填写。 | |||||||
3.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年月:按撤回申报的对象原申报年月填写。 | |||||||
4.申请撤回的原申报批次:按撤回申报的对象原申报批次填写,无申报批次的无需填写。 | |||||||
5.撤回原因:按具体撤回原因填写:分为1.申报错误申请撤回、2.自愿放弃申请撤回两种。 | |||||||
6.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按申请撤回的实际数据填写。 | |||||||
7.凭证种类:撤回原因为自愿放弃申请撤回的,按申请撤回数据中凭证种类填写;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无需填写。 | |||||||
8.凭证号码:撤回原因为自愿放弃申请撤回的,按申请撤回数据中凭证号码填写;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无需填写。 |
附件17 |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序号 | 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 | 调整后计划分配率 |
调整原因: |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 ||
(印 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18 | |||||
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 | |||||
纳税人名称: | 所属期: 年 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序号 | 免抵退税申报明细序号 | 发票代码号码 |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 销方纳税人名称 | 开票日期 |
1 | 2 | 3 | 4 | 5 | 6 |
填表说明: | |||||
1.四类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的应填报本表。 | |||||
2.所属期:填写该表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所属期。 | |||||
3.第1栏“序号”:填写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 | |||||
4.第2栏“免抵退税申报明细序号”: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业务类型包含视同自产的明细的序号。 | |||||
5.第3栏“发票代码号码”:填写该条视同自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对应的外购货物的发票代码+号码。同一条视同自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对应多张发票的,分行填写。 | |||||
6.第4栏“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发票对应的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 |||||
7.第5栏“销方纳税人名称”:填写发票对应的销方纳税人名称。 | |||||
8.第6栏“开票日期”:填写发票的开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