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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6号
关于2021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为维护对外贸易正常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 2021 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及其税则编码
(一)鲜或干的甘草 1211903600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 1302120000
(三)甘草酸粉 2938909010
(四)甘草酸盐类 2938909020
(五)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
(六) 其他甘草酸2938909040

二、招标时间
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0 年 12 月 9 日
截标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 16:00
开标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 10:00
(二)第二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1 年 6 月 9日
截标时间:2021 年 6 月 10 日 16:00
开标时间:2021 年 6 月 11 日 10:00

三、招标数量
2021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总量共计4600吨,具体商品数量如下:
(一)鲜或干的甘草:全年 2900 吨。第一次招标 2200吨;第二次招标 700 吨。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全年 1300 吨。第一次招标1000吨;第二次招标 300 吨。
(三)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全年 400 吨。第一次招标 300 吨;第二次招标 100 吨。

四、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企业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三)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二)款要求的生产企业。
(四)出具承诺书,承诺已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2018-2020年(截至投标资格审核结束)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五)每类商品具体条件如下: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上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18-2020年均有中药材及饮片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或2018-2020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的企业。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上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18-2020年均有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120万美元的企业;或2018-2020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凡在上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18-2020 年均有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120万美元的企业;或2018-2020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 20 吨的企业。
出口实绩以招标委员会查询的海关出口数据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2020 年的出口额、出口供货数量均按 1-9 月数据计算。

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材料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招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
2.凡满足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
3.申请企业应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企业需提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3)流通企业需提供供货企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供货合同。
(4)第(四)项投标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
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 2020 年11 月 26 日 17 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核。
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投标资格审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结束。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接收汇总后的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3.对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招标委员会将在商务部网站-外贸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另行发布。
4.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企业端新增或变更企业电子信息;新增或变更的企业信息需告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管理端审核通过,通过后方可参加电子投标。

六、投标数量
最高投标量分档标准如下:
1.对每类商品近三年(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其中,2020年数据以 1-9 月数据计算,下同)平均出口数量低于 20 吨或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年度最高投标量均统一设定为 20 吨。
2.对每类商品近三年平均出口数量高于或等于20吨的企业,年度最高投标量均按其近三年平均出口数量计算确定。其中,鲜或干的甘草,甘草液汁及浸膏,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年度最高投标量分别为其近三年平均出口数量的110%、130%、110%。
3.两次招标中最高投标量的分配比例是:第一次为年度最高投标量的 75%,第二次为年度最高投标量的 25%。

七、投标价格
招标设最低投标价格,投标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直接接收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投标价。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标书为废标。

八、投标方式
通过商务部网站-政务服务-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招标委员会一律不接受书面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企业完成投标操作后,可登录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并处理。
如电子投标出现故障,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 2 小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投标操作失败将自行承担责任。
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EDI)负责,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由 EDI 负责解释。
客户服务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 1 再按号码 3)
传真:010-67800343

九、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
将所有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

十、中标结果查询
每次招标将于开标后次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中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提出。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一周后,各投标企业可在商务部网站-外贸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查询经招标委员会审核正式公布的企业中标情况。

十一、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
中标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按中标数量全额缴纳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的 10%。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中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日分别为 2021年 2 月 28 日前和2021年8 月 30 日前。对不按规定缴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当年该品种全部配额,并取消其下年该品种的投标资质。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实行电子化缴纳,具体指引详见附件 2。

十二、其他
(一)凡违反就本公告第四条第(四)款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所作承诺的,一经发现,将收回该企业 2021 年度尚未使用的中标配额,且 2022年度不再受理该企业投标申请。
(二)对 2020年存在浪费配额等违规行为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 1 再按号码 3)。
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2 号
电话:010-58036251、65197731
传真:010-58036254

附件:
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2. 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电子化缴纳指引

商 务 部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公斤   供货金额单位:万元   出口金额单位:万美元

企业名称:

13位代码:

商会会员证号:

海关代码:

2018年该商品

2019年该商品

2020年1-9月该商品

2018年该商品

2019年该商品

2020年1-9月该商品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供货数量

供货金额

供货数量

供货金额

供货数量

供货金额

                       
                       
                       

企业填表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注:1.出口数量、出口金额须按海关统计填写。

 

2.出口供货数量、供货金额须凭增值税发票填写。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姑苏虎丘(高新)吴中相城吴江工业园区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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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2007年创立,2010年1月设立相城分公司,2012年7月设立吴中分公司,服务网络辐射苏州市各区,为一站式专业财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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