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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1年1月13日,商务部收到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提交的申请,请求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艾维贝合作社公司适用税率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调整了该反倾销税率。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同意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的反倾销税率。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决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目前,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AVEBE U.A.)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2.6%,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56.7%。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同意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的反补贴税率。2017年9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8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决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目前,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AVEBE U.A.)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为12.4%,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为12.4%。

二、调查程序
2021年1月13日,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荷兰经营和存续达到100年时间,荷兰皇室授予其使用“皇家”称谓的权利。2020年12月16日,公司已向荷兰商会提出名称修改,并获得荷兰商会注册,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公司同时提交了荷兰皇室令、荷兰商会的名称登记文件及公证证明书、公司全体成员理事会大会的更名决定和监事会更名批准声明、更名后的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公司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生产能力、生产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等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未提出异议。
初步审查后,2021年1月20日,商务部向公司发放了《关于就更名申请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函》。
2021年1月26日,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补充提交了更名前的荷兰商会登记文件和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经营管理层人员名单和生产设备情况。

三、继承税率的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有相应证据,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马铃薯淀粉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和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AVEBE U.A.)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分别适用的12.6%反倾销税率和12.4%反补贴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AVEBE U.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马铃薯淀粉,适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分别适用的56.7%反倾销税率和12.4%反补贴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1年3月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3月8日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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