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
(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七、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5.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8.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9.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0.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1.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2.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13.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14.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15.业务类型代码表
16.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
1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18.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9.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日
附件1 |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项目 | 栏次 | 当期 | 本年累计 | 与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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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
出口销售额 |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美元) | 1=2+3 | — | |||||
其中: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2 | — | ||||||
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美元) | 3 | — | ||||||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 | 4 | — |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5=6+7 | — | |||||
其中:出口货物劳务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 |
6 | — | ||||||
跨境应税行为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 |
7 | — | ||||||
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8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 | 9=5+8 | |||||||
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 | 10=11+12 | — | |||||
其中: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 | 11 | — |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 | 12 | — | ||||||
上期结转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 | 13 | — | — | |||||
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 14 | — | ||||||
免抵退税额合计 | 15 (如10-13+14>0则为10-13+14, 否则为0) |
— | ||||||
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 | 16=13-10-14+15 | — |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 17 | — | — | |||||
应退税额 | 18(如15>17则为17,否则为15) | — | ||||||
免抵税额 | 19=15-18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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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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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所属期”: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 ||||||||
2.第1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美元)”:按“第2栏+第3栏”计算填写。 | ||||||||
3.第2栏“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销售额(美元)合计”填写。 | ||||||||
4.第3栏“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美元)”:按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本期收款金额(美元)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美元)合计”计算填写。 | ||||||||
5.第4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合计”+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合计”计算填写。 | ||||||||
6.第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6栏+第7栏”计算填写。 | ||||||||
7.第6栏“出口货物劳务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填写。 | ||||||||
8.第7栏“跨境应税行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计算填写。 | ||||||||
9.第8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至本次免抵退税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核销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填写。 | ||||||||
10.第8(c)栏:按上期结转本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负数填写。 | ||||||||
11.第9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按“第5栏+第8栏”计算填写。当第5(a)栏+第8(a)栏>0,则第8(c)栏参与第9(a)栏计算:第5(a)栏+第8(a)栏+第8(c)栏<0,则第9(a)栏=0;第5(a)栏+第8(a)栏+第8(c)栏≥0,则第9(a)栏=第5(a)栏+第8(a)栏+第8(c)栏。当第5(a)栏+第8(a)栏≤0,则第8(c)栏不参与第9(a)栏计算:第9(a)栏=第5(a)栏+第8(a)栏。第8(c)栏参与本期计算后的余额在下期第8(c)栏列示。 | ||||||||
12.第9(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按当期本表第9(a)栏-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下一属期至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的合计数+税务机关核准的最近一期本表的第9(c)栏计算填写。本公告生效前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c)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填报在本栏。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进行调整。 | ||||||||
13.第10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1栏+第12栏”计算填写。 | ||||||||
14.第11栏“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抵退税额合计”填写。 | ||||||||
15.第12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按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乘退税率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合计”计算填写。 | ||||||||
16.第13栏“上期结转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按上期本表“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填写。本公告生效前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本公告生效后首次填报本表时填写在本栏。 | ||||||||
17.第14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按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至本次免抵退税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核销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合计”填写。 | ||||||||
18.第15栏“免抵退税额合计”:按“第10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写,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写。 | ||||||||
19.第16栏“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0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写。 | ||||||||
20.第17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按同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填写。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据实填写。 | ||||||||
21.第18栏“应退税额”:如第15栏>第17栏,则等于第17栏,否则等于第15栏。 | ||||||||
22.第19栏“免抵税额”:按“第15栏-第18栏”计算填写。 | ||||||||
23.第(b)列“本年累计”:按对应栏次的本年累计数填写。 |
附件2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出口 发票号 |
出口 货物 报关 单号 |
出口 日期 |
代理出口 货物 证明号 |
出口 商品 代码 |
出口 商品 名称 |
计量 单位 |
出口 数量 |
出口销售额 | 申报 商品 代码 |
征税率 | 退税率 | 计划 分配率 |
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 料件组成 计税价格 |
国内购进 免税原材料 价格 |
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 |
免抵退 税额 |
进料 加工 手(账)册号 |
先退税后核销 出口 合同号 |
业务类型 | 备注 |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11×15 | 17 | 18=(11-16-17)×(13-14) | 19=(11-16-17)×14 | 20 | 21 | 22 | 23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1.“所属期”: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 ||||||||||||||||||||||
2.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3.第2栏“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
4.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 ||||||||||||||||||||||
5.第4栏“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填写;经保税区出口的,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的,填写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日期。 | ||||||||||||||||||||||
6.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 ||||||||||||||||||||||
7.第6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出口发票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8.第7栏“出口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9.第8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10.第9栏“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 ||||||||||||||||||||||
11.第10栏“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 ||||||||||||||||||||||
12.第11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 ||||||||||||||||||||||
13.第12栏“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 ||||||||||||||||||||||
14.第13栏“征税率”:按在境内销售商品法定增值税税率填写。 | ||||||||||||||||||||||
15.第14栏“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 ||||||||||||||||||||||
16.第15栏“计划分配率”:按当前有效的计划分配率填写。如进料加工手(账)册已完成核销,则按照对应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填写。 | ||||||||||||||||||||||
17.第16栏“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第11栏*第15栏”计算填写。 | ||||||||||||||||||||||
18.第17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按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价格填写。 | ||||||||||||||||||||||
19.第18栏“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11栏-第16栏-第17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写。 | ||||||||||||||||||||||
20.第19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1栏-第16栏-第17栏)*第14栏”计算填写。 | ||||||||||||||||||||||
21.第20栏“进料加工手(账)册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填写。 | ||||||||||||||||||||||
22.第21栏“先退税后核销出口合同号”:按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的出口合同号填写。 | ||||||||||||||||||||||
23.第22栏“业务类型”:按出口业务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
附件3 |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
申报年月: 年 月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消费税 凭证号 |
凭证 种类 |
出口商品 代码 |
出口商品 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消费税 税率 |
计税 金额 |
征税 税额 |
申报消费税 退税额 |
出口货物 报关单号 |
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号 |
出口 日期 |
出口 数量 |
退(免)税 业务类型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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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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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应随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一起按月申报。 | ||||||||||||||||
2.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3.第2栏“消费税凭证号”:按企业取得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码填写。 | ||||||||||||||||
4.第3栏“凭证种类”:按申报的进货凭证据实填写,具体包括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
5.第4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出口发票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6.第5栏“出口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7.第6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8.第7栏“数量”: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数量填写。如进货凭证上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不应大于第15栏填报的出口数量。 | ||||||||||||||||
9.第8栏“消费税税率”:按消费税凭证上的税率据实填写。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小数的格式填写法定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填写法定税额。 | ||||||||||||||||
10.第10栏“征税税额”: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则征税税额 = 计税金额 × 征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征税税额 = 数量 × 征税税率。 | ||||||||||||||||
11.第11栏“申报消费税退税额”:与第10栏相等。 |
附件4 |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申报核销手册(账册)号 | 核销起始日期 | 核销截止日期 | 实际分配率 | 已申报出口额 |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 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所属年度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合计 | — | — | — | — | — | — | |||
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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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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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第2栏“申报核销手册(账册)号”:按本次申报核销的手册或账册号码填写。 | |||||||||
2.第3栏“核销起始日期”、第4栏“核销截止日期”:按申报核销账册的海关核销周期起、止日期填写。 | |||||||||
3.第5栏“实际分配率”:按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及企业调整情况计算填列,申报系统自动计算。 实际分配率=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其中,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应为按实际进出口情况,根据海关监管方式计算调整后的金额: 进口总值=(进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口)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口)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口)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口)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进口)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出口)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出口)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监管方式0664】-(出口)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出口)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监管方式0864】-(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监管方式0200】-(进口)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0644】-(进口)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0844】 出口总值=(出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出口)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出口)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出口)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出口)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进口)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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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6栏“已申报出口额”:按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人民币)计算对应手册或账册的已申报出口额填写。 | |||||||||
5.第7栏“应调整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实际免抵退税额,对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进行调整,本栏体现需要调整的金额。应调整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 | |||||||||
6.第8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对前期已参与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调整,本栏体现需要调整的金额。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
7.“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按本次申报核销的所有手册(账册)的进口总值÷出口总值计算填写。 |
附件5 | ||||||||||||||||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进料加工手册 (账册)号 |
核销起始 日期 |
核销截止 日期 |
进(出)口 标识 |
报关 单号 |
代理进(出)口 货物证明号 |
监管 方式 代码 |
进(出)口 日期 |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出口销售额 | 所属 年度 |
备注 | ||||
到岸价 (美元) |
到岸价 (人民币) |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 合计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1+12 | 14 | 15 | 16 | 17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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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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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本表格填写与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电子信息不符的部分。 | ||||||||||||||||
2.第2栏“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号”:按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或账册号码填写。 | ||||||||||||||||
3.第3栏“核销起始日期”、第4栏“核销截止日期”:按申报核销账册的海关核销周期起、止日期填写。 | ||||||||||||||||
4.第5栏“进(出)口标识”:本条补充进口相关信息,填写“I”,本条补充出口相关信息,填写“E”。 | ||||||||||||||||
5.第6栏“报关单号”:填写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号,规则为海关编号+0+项号,共21位;委托进(出)口企业不填此栏。 | ||||||||||||||||
6.第7栏“代理进(出)口货物证明号”:委托进口的企业按照《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委托出口的企业按照《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进(出)口企业不填写此栏。 | ||||||||||||||||
7.第8栏“监管方式代码”、第9栏“进(出)口日期”: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应的内容填写。 | ||||||||||||||||
8.第10栏“到岸价(美元)”: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美元到岸价减去税务机关反馈的报关单美元到岸价的差额填写,如非美元报关的需折算填写。 | ||||||||||||||||
9.第11栏“到岸价(人民币)”:按第10栏“到岸价(美元)”根据汇率折算填写。 | ||||||||||||||||
10.第14栏“出口销售额(美元)”: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美元离岸价减去税务机关反馈的报关单美元离岸价的差额填写,如非美元报关的需折算填写。 | ||||||||||||||||
11.第15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按第14栏“出口销售额(美元)”根据汇率折算填写。 |
附件6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纳税人名称: | |||||||||||||||
申报退税额: | |||||||||||||||
其中:增值税 消费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关联号 | 税种 | 凭证种类 | 进货凭证号 | 供货方纳税人 识别号 |
开票日期 | 出口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计税金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可退税额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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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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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申报年月:本年度出口的,按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 |||||||||||||||
2.申报批次:按申报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 |||||||||||||||
3.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4.第2栏“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 |||||||||||||||
5.第3栏“税种”:若为增值税,填写“V”;若为消费税,填写“C”。 | |||||||||||||||
6.第4栏“凭证种类”:按申报的进货凭证据实填写,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
7.第5栏“进货凭证号”:按申报的进货凭证号码据实填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其他凭证比照填写。 | |||||||||||||||
8.第6栏“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按申报的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缴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 |||||||||||||||
9.第7栏“开票日期”:按申报的进货凭证填开日期据实填写。 | |||||||||||||||
10.第8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11.第9栏“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该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12.第10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13.第11栏“数量”: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数量填写。如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 |||||||||||||||
14.第12栏“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计税金额或完税价格分项填写;如果进货凭证上多项货物或应税劳务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商品,可填写计税金额或完税价格总和。 | |||||||||||||||
15.第13栏“征税率”:按进货凭证上的征税率据实填写。若为增值税,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进货凭证上的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法定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填写法定税额。 | |||||||||||||||
16.第14栏“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 |||||||||||||||
17.第15栏“可退税额”:税种为增值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税种为消费税的,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从量定额征税的按数量*退税率计算填写。 |
附件7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纳税人名称: | |||||||||||||
申报退税额: | |||||||||||||
其中:增值税 消费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关联号 | 出口 发票号 |
出口货物 报关单号 |
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号 |
出口 日期 |
出口商品 代码 |
出口商品 名称 |
计量 单位 |
出口 数量 |
美元离岸价 | 申报商品 代码 |
退(免)税 业务类型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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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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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申报年月”:本年度出口的,按不大于当前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 |||||||||||||
2.“申报批次”:按申报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 |||||||||||||
3.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4.第2栏“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 |||||||||||||
5.第3栏“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
6.第4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 |||||||||||||
7.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 |||||||||||||
8.第6栏“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填写;经保税区出口的,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的,填写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日期。 | |||||||||||||
9.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10.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11.第9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12.第10栏“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 |||||||||||||
13.第11栏“美元离岸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美元离岸价格填写。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 |||||||||||||
14.第12栏“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 |||||||||||||
15.第13栏“退(免)税业务类型”:按出口业务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 |||||||||||||
16.横琴平潭地区区内购买企业申报退税时,“出口发票号”栏次填写供货企业海关代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 |
附件8 |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报年月: 年 月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已使用过的 设备名称 |
出口 货物 报关 单号 |
出口 日期 |
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号 |
出口 商品 代码 |
出口 商品 名称 |
退 税 率 |
已使用过的设备凭证情况 | 设备 原值 |
已使用 年限 |
已提 累计 折旧 |
设备净值 | 申报 退税额 |
备注 | ||||
凭证 号码 |
开票 日期 |
金额 | 税额 | 征税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11×13 | 13 | 14 | 15 | 16 | 17=14-16 | 18=11×17/14×8 | 19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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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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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2.第2栏“已使用过的设备名称”:按取得设备时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填写。 | ||||||||||||||||||
3.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 ||||||||||||||||||
4.第4栏“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填写;经保税区出口的,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 | ||||||||||||||||||
5.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 ||||||||||||||||||
6.第6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7.第7栏“出口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8.第8栏“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 ||||||||||||||||||
9.第9栏至第13栏:按进货凭证实际内容填写。 | ||||||||||||||||||
10.第14栏“设备原值”:按企业取得设备时的入账原值填写。 | ||||||||||||||||||
11.第15栏“已使用年限”:按出口设备的已使用年限填写,以年为计量单位。 | ||||||||||||||||||
12.第16栏“已提累计折旧”:按已使用过的设备计提的累计折旧额填写。 | ||||||||||||||||||
13.第17栏“设备净值”:按“设备原值”-“已提累计折旧”计算填写。 | ||||||||||||||||||
14.第18栏“申报退税额”:按“已使用过的设备凭证情况(金额)”*“设备净值”÷“设备原值”*“退税率”计算填写。 |
附件9 | |||||||||||||||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报年月: 年 月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购进自用货物名称 | 购进自用货物进货凭证内容 | 申报退税额 | 付款凭证 号码 |
业务 类型 |
备注 | |||||||||
进货凭证号码 | 进货凭证种类 | 开票 日期 |
供货方 纳税人识别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计税金额 | 税额 | 征税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0×12 | 14 | 15 | 16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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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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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第2栏“购进自用货物名称”:按购进货物的实际名称填写。 | |||||||||||||||
2.第3栏“进货凭证号码”:按申报的进货凭证号码据实填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其他凭证比照填写。 | |||||||||||||||
3.第4栏“进货凭证种类”:按申报的进货凭证据实填写,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
4.第5栏至第12栏:按进货凭证实际内容填写。 | |||||||||||||||
5.第15栏“业务类型”:按购进业务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 |||||||||||||||
6.横琴平潭地区区内水电气企业申报退税的,需在备注栏填报“水电气使用清单号码”。 |
附件10 | ||||||||||||||||
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跨境应税 行为代码 |
跨境应税 行为名称 |
本期运输 次数 |
自运舱单 份数 |
自运提单 (运单)份数 或载客人数 |
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 | 征 税 率 |
退 税 率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 征退税率之差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 出口 发票 号码 |
出口发票 开具日期 |
期租、程租、湿租合同或 协议号 |
备注 | ||
折人民币 | 折美元 | 免抵退税 计税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7 | 10 | 11 | 12=9×(10-11) | 13=9×11 | 14 | 15 | 16 | 17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1.“所属期”:按《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 ||||||||||||||||
2.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3.第2栏“跨境应税行为代码” 、第3栏“跨境应税行为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填写。 | ||||||||||||||||
4.第4栏“本期运输次数”:按该跨境应税行为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次数填写。 | ||||||||||||||||
5.第5栏“自运舱单份数”:按该跨境应税行为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填写。 | ||||||||||||||||
6.第6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跨境应税行为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跨境应税行为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 ||||||||||||||||
7.第7栏“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按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已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 ||||||||||||||||
8.第8栏“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美元)”:按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已获得收取权利)的美元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写。 | ||||||||||||||||
9.第9栏“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免抵退税计税金额)”:按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即第7栏填写。 | ||||||||||||||||
10.第10栏“征税率”:按境内提供应税行为法定增值税税率填写。 | ||||||||||||||||
11.第11栏“退税率”:按跨境应税行为在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 ||||||||||||||||
12.第12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9栏*(第10栏-第11栏)”计算填写。 | ||||||||||||||||
13.第13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9栏*第11栏”计算填写。 | ||||||||||||||||
14.第14栏“出口发票号码”:按提供跨境应税行为所开具的发票号码填写。 | ||||||||||||||||
15.第15栏“出口发票开具日期”:按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填写。 | ||||||||||||||||
16.第16栏“期租、程租、湿租合同或协议号”:采用期租、程租、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号填写。并在备注栏填写相应标识,期租方式填写“QZ”,程租方式填写“CZ”,湿租方式填写“SZ”。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第3栏、第4栏、第5栏可不必填写。 |
附件11 |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 跨境应税行为代码 | 合同号 | 有关证明编号 | 境外单位名称 | 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 合同总金额 | 本期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 | 本期收款金额 (美元) |
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乘 退税率 |
跨境应税 行为业务 类型 |
出口 发票 号码 |
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 备注 |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折人民币 |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2 | 14 | 15 | 16=13×(14-15) | 17=13×15 | 18 | 19 | 20 | 21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1.“所属期”:按《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 ||||||||||||||||||||
2.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3.第2栏“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第3栏“跨境应税行为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和编码填写。 | ||||||||||||||||||||
4.第4栏“合同号”:按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合同编号填写。 | ||||||||||||||||||||
5.第5栏“有关证明编号”: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填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的编号;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填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的编号;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填写与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的编号。 | ||||||||||||||||||||
6.第6栏“境外单位名称”:按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填写。 | ||||||||||||||||||||
7.第7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按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填写。 | ||||||||||||||||||||
8.第8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按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美元总金额填写,若为其他外币签订合同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写。 | ||||||||||||||||||||
9.第9栏“合同总金额(折人民币)”:按“合同总金额(折美元)”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 ||||||||||||||||||||
10.第10栏“本期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按本期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的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 ||||||||||||||||||||
11.第11栏“本期收款金额(美元)”:按本期从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填写,以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写。 | ||||||||||||||||||||
12.第12栏“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按本期收款的跨境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人民币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 ||||||||||||||||||||
13.第13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按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即第12栏填写。 | ||||||||||||||||||||
14.第14栏“征税率”:按境内提供应税行为法定增值税税率填写。 | ||||||||||||||||||||
15.第15栏“退税率”:按跨境应税行为在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 ||||||||||||||||||||
16.第16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写。 | ||||||||||||||||||||
17.第17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13栏*第15栏”计算填写。 | ||||||||||||||||||||
18.第18栏“跨境应税行为业务类型”:按跨境应税行为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 ||||||||||||||||||||
19.第19栏“出口发票号码”:按提供跨境应税行为所开具的发票号码填写。 | ||||||||||||||||||||
20.第20栏“出口发票开具日期”:按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填写。 |
附件12 | ||||||||||||
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合同号 | 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 | 累计已收营业款 | |||||||||
收款时间 | 收款凭证号 | 收款凭证总金额 (折美元) |
收款金额 (折人民币) |
收款金额(折美元) | 收款银行 名称 |
付款单位 名称 |
付款单位所在国家 (地区) |
付款银行 名称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填表说明: | ||||||||||||
1.本表填写向境外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营业款收取明细情况。 | ||||||||||||
2.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3.第2栏“合同号”:按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合同编号填写。 | ||||||||||||
4.第3栏至第11栏“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按所属期当月收取营业款的明细情况填写,明细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填写,其中: | ||||||||||||
“收款时间”:按收取营业款的时间填写。 | ||||||||||||
“收款凭证号”: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填写。 | ||||||||||||
“收款凭证总金额(折美元)”: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对应的美元总金额填写。 | ||||||||||||
“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按该收款凭证对应的本合同号的收款金额人民币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 ||||||||||||
“收款金额(折美元)”:按该收款凭证对应的本合同号的收款金额美元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写。 | ||||||||||||
“收款银行名称”:按收取该款项的银行全称填写。 | ||||||||||||
“付款单位名称”:按支付该款项的单位全称填写。 | ||||||||||||
“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按支付该款项的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填写。 | ||||||||||||
“付款银行名称”:按支付该款项的银行全称填写。 | ||||||||||||
5.第12栏“累计已收营业款(折美元)”:按截至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美元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写。 | ||||||||||||
6.第13栏“累计已收营业款(折人民币)”:按截至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人民币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
附件13 | |||||||||||||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 |||||||||||||
申报年月: 年 月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内容 | 申报退税额 | 业务类型 | 备注 | |||||||
凭证种类 | 进货凭证号 | 开票日期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计税金额 | 征税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10×11 | 13 | 14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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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第4栏“凭证种类”:按申报的进货凭证据实填写,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2.第5栏至第11栏:按进货凭证实际内容填写。 | |||||||||||||
3.第13栏“业务类型”:按航天发射业务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
附件14 | |||||||||||||||||||||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纳税人名称: | |||||||||||||||||||||
申报增值税退税额合计: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 跨境应税行为代码 | 合同号 | 有关证明 编号 |
出口发票 号码 |
出口发票 开具日期 |
境外单位 名称 |
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 合同总金额 | 已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 人民币金额 |
实际收款 金额 (美元) |
进货 凭证号 |
供货方 纳税人 识别号 |
开票 日期 |
计税 金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申报增值税退税额 | 跨境应税 行为类型 |
备注 |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17×19 | 21 | 22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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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申报年月”:本年度开具出口发票的,按不大于当前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开具出口发票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 |||||||||||||||||||||
2.“申报批次”:按申报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 |||||||||||||||||||||
3.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4.第2栏“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第3栏“跨境应税行为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和编码填写。 | |||||||||||||||||||||
5.第4栏“合同号”:按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合同编号填写。 | |||||||||||||||||||||
6.第5栏“有关证明编号”: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填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的编号;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填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的编号;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填写与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的编号。 | |||||||||||||||||||||
7.第6栏“出口发票号码”:按提供跨境应税行为所开具的发票号码填写。 | |||||||||||||||||||||
8.第7栏“出口发票开具日期”:按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填写。 | |||||||||||||||||||||
9.第8栏“境外单位名称”:按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填写。 | |||||||||||||||||||||
10.第9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按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填写。 | |||||||||||||||||||||
11.第10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按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美元总金额填写,若为其他外币签订合同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写。 | |||||||||||||||||||||
12.第11栏“合同总金额(折人民币):按“合同总金额(折美元)”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 |||||||||||||||||||||
13.第12栏“已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按累计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的金额填写,以其他币种结算的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 |||||||||||||||||||||
14.第13栏“实际收款金额(美元)”:按累计从签订跨境应税行为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填写,以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写。 | |||||||||||||||||||||
15.第14栏“进货凭证号”:按申报的进货凭证号码据实填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其他凭证比照填写。 | |||||||||||||||||||||
16.第15栏“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按申报的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缴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据实填写。 | |||||||||||||||||||||
17.第16栏“开票日期”:按申报的进货凭证填开日期据实填写。 | |||||||||||||||||||||
18.第17栏“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退税的计税金额填写。 | |||||||||||||||||||||
19.第18栏“征税率”:按进货凭证上的征税率据实填写。 | |||||||||||||||||||||
20.第19栏“退税率”:按跨境应税行为在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 |||||||||||||||||||||
21.第20栏“申报增值税退税额”;按“第17栏*第19栏”计算填写。 | |||||||||||||||||||||
22.第21栏“跨境应税行为类型”:按跨境应税行为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
附件15 | |||
业务类型代码表 | |||
序号 |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 业务类型 代码 |
备注 |
1 |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外) | TSQY | |
2 |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 | LMYCL | |
3 | 对外援助出口货物 | DWYZ | |
4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 DWCB | |
5 | 用于境外投资出口的货物 | JWTZ | |
6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 MSD | |
7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 ZB | |
8 |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 JGW | |
9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 WL | |
10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 HKSP | |
11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修理修配飞机、船舶外) | XLXP | |
12 | 对外修理修配飞机 | XLXP-01 | |
13 | 对外修理修配船舶 | XLXP-02 | |
14 | 航线维护 | HXWH | |
15 | 航次维修 | HCWX | |
16 |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 SDQ | |
17 | 横琴、平潭购进水电气 | GJSDQ | |
18 | 横琴、平潭购进货物 | GHQYTS | |
19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 GCSB | |
20 |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退税 | CBTS | |
21 | 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 BSQ | |
22 |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 | BM | |
23 |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 | BMDL | |
24 | 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 | QYGTS | |
25 | 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先退税) | XTHH-XT | 企业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会计上做销售后申报免抵退税时填写XTHH-XT |
26 | 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核销冲减) | XTHH-CJ | 企业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后,收齐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前,填写XTHH-CJ,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冲减 |
27 | 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核销退税) | XTHH-HX | 企业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后,收齐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填写XTHH-HX |
28 | 红字冲减 | HZCJ | |
29 | 退运冲减 | HZCJ-TY | |
30 | 备案清单退税 | BAQDTS | |
31 | 融资租赁 | RZZL | |
32 | 航天运输服务 | HTYSFW | |
33 | 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 ZGJF | |
34 | 未列明商品 | WLMSP | |
35 | 外贸综合服务 | WMZHFW | |
36 |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 STZC-01 |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填写 |
37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
STZC-02 | |
38 |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
STZC-03 | |
39 |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 STZC-04 | |
40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STZC-05 | |
41 |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 STZC-06 | |
42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 STZC-07 | |
43 |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 STZC-08 | |
44 |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 STZC-09 | |
45 |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 STZC-10 | |
46 |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 | YFFW | |
47 | 提供设计服务 | SJFW | |
48 |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 | GBYSZZFW | |
49 | 对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 | GBYSFXFW | |
50 | 提供技术转让服务 | JSZRFW | |
51 | 提供软件服务 | RJFW | |
52 | 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DLSJCSFW | |
53 | 提供信息系统服务 | XXXTFW | |
54 | 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YWLCGL | |
55 | 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HTNYGLFW | |
56 | 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 ITO | |
57 | 提供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 BPO | |
58 | 提供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 KPO | |
59 | 期租 | QZ | 填写在《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 |
60 | 程租 | CZ | 填写在《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 |
61 | 湿租 | SZ | 填写在《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 |
附件16 | |||||||
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报年月: 年 月 | 申报批次: | |||||
纳税人名称: | |||||||
序号 | 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 | 申报撤回的原申报年月 | 申报撤回的原申报批次 | 撤回原因 | 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 | 凭证种类 | 凭证号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应填写第1栏-第5栏;撤回原因为自愿放弃申请撤回的,应填写第1栏-第8栏。 | |||||||
2.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3.第2栏“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按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填写。 | |||||||
4.第3栏“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年月”:按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年月填写。 | |||||||
5.第4栏“申请撤回的原申报批次”:按申请撤回的原申报批次填写,原申报数据中无申报批次的无需填写。 | |||||||
6.第5栏“撤回原因”:按申请撤回的原因填写,具体包括申报错误申请撤回、自愿放弃申请撤回两种。 | |||||||
7.第6栏“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按自愿放弃的实际申报数据情况填写;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无需填写此栏。 | |||||||
8.第7栏“凭证种类”:按自愿放弃的实际凭证种类填写,具体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货凭证;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无需填写此栏。 | |||||||
9.第8栏“凭证号码”:按自愿放弃的实际凭证号码填写;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无需填写此栏。 |
附件17 |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 |||||||||||||||
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编号 | 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 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出口货物 报关单号 |
贸易 方式 |
出口商品 代码 |
出口商品 名称 |
计量 单位 |
出口 数量 |
成交 币制 |
成交 总价 |
美元 离岸价 |
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号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号码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 第5栏至第12栏: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实填写。 | |||||||||||||||
2. 第15栏“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委托方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 |
附件18 | ||||||||||||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
编号: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口岸 名称 |
出口货物报关单/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
进货凭证号码 | 税种 | 业务类型 | 退(免)税状态 | 原退(免)税额 | 业务处理 方式 |
退运数量 | 计量单位 | 缴款书 号码 |
补缴税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办理情况: | ||||||||||||
核实结果: 未退税 □ 已补税 □ | ||||||||||||
年 月 日 (公章) | ||||||||||||
填表说明: | ||||||||||||
1.第1栏“序号”:填写本次申报的顺序号码。 | ||||||||||||
2.第2栏“口岸名称”:根据报关单填写出口口岸的名称。 | ||||||||||||
3.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填写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或20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规则为: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18位)+0+项号(2位);若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规则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项号(2位)。 | ||||||||||||
4.第4栏“进货凭证号”:外贸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填写对应的进项凭证号,生产企业不填写。同一报关单对应的进货凭证超过2个的,应分行进行填写。 | ||||||||||||
5.第5栏“税种”:选择填写“增值税”或“消费税”。 | ||||||||||||
6.第6栏“业务类型”:根据申请办理的业务,在“退运”“修改报关单”“撤销报关单”三种业务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 | ||||||||||||
7.第7栏“退(免)税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申报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中选择一项填写。若本栏次选择“尚未申报退(免)税”,不填写第8、9、12和13栏。若本栏次选“已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按要求填写第8、9、12和13栏,生产企业按要求填写第8、9栏。 | ||||||||||||
8.第8栏“原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部分对应的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填写报关单对应的全部退(免)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填写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填写退税额。 | ||||||||||||
9.第9栏“业务处理方式”:根据对应业务的处理方式,在“冲减”和“补税”中选择一项填写,生产企业选择“冲减”,外贸企业选择“补税”。 | ||||||||||||
10.第10栏“退运数量”: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数量;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默认为0。数量应按照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填写。 | ||||||||||||
11.第11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12.第12栏“缴款书号码”: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税款的缴款书号码。 | ||||||||||||
13.第13栏“补缴税额”: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的税额。 | ||||||||||||
14.货物涉及生产企业办理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的,填写规则参照外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