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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事项。
海关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申请人、经核准出口商制发文书,发布通知。

二、海关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符合《办法》所规定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见附件2);不符合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见附件3)。

三、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应当相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经核准出口商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销情形的,海关注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见附件4)。

五、经核准出口商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情形的,海关撤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5)。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2020年第128号第二款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相关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在2022年3月31日前仍可依据原公告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

1. 申请人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中文地址

 

企业英文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 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

(海关将基于本栏目填写内容评估申请人对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掌握情况)

主要出口原产货物1

货物名称(中、英文)

 

规格型号

 

HS编码(8位)

 

适用协定

 

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

 

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

原料及零部件名称

HS编码

(8位)

原料及零部件原产地

法定计量单位

单价

单位产品用料

原料价值(单价×单位产品用料)

             
             
             
             
             

货物离岸价

 

货物出厂价

 

加工工序

 

主要出口原产货物2

货物名称(中、英文)

 

规格型号

 

HS编码(8位)

 

适用协定

 

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

 

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

原料及零部件名称

HS编码

(8位)

原料及零部件原产地

法定计量单位

单价

单位产品用料

原料价值(单价×单位产品用料)

             
             
             
             
             

货物离岸价

 

货物出厂价

 

加工工序

 

3. 申请人承诺:

   我司已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将严格按照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资格的判定,仅对符合原产资格的出口货物出具原产地声明,遵守中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申请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英文印章印模

(请以附件形式上传)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背页说明:

1.填写此申请书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2. 主要出口原产货物:应填写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

3.“适用协定”:应填写所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名称,如“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4.“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应填写申请人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判定的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如“WO”、“PSR”等。

5.“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应填写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

6.“原料及零部件原产地”:应填写各项原料及零部件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7.“单价”:对于非原产材料(含不明原产地材料),应填写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若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其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计算。

8.“加工工序”:应填写从原料及零部件加工成制成品所使用的加工工序。

9.“中英文印章”:应上传申请人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

编号:

                            :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现认定你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

经核准出口商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中文地址

 

企业英文地址

 

                                (海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

编号:

                           :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于你司存在              的情形,现不予认定你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

                                (海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

编号:

                            :

由于你司存在          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项的规定,决定注销对你司的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编号:          )。

特此通知。

                                (海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

                     编号:

                             :

由于你司存在          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    )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对你司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编号:             )。

特此通知。

                           (海关公章)

                                          年  月  日


背页说明:

1.填写此申请书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2. 主要出口原产货物:应填写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

3.“适用协定”:应填写所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名称,如“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4.“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应填写申请人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判定的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如“WO”、“PSR”等。

5.“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应填写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

6.“原料及零部件原产地”:应填写各项原料及零部件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7.“单价”:对于非原产材料(含不明原产地材料),应填写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若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其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计算。

8.“加工工序”:应填写从原料及零部件加工成制成品所使用的加工工序。

9.“中英文印章”:应上传申请人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姑苏虎丘(高新)吴中相城吴江工业园区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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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2007年创立,2010年1月设立相城分公司,2012年7月设立吴中分公司,服务网络辐射苏州市各区,为一站式专业财税服务平台。
整合了创业服务、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税收筹划、财务外包、融资财税、上市咨询等一站式财税服务,成功服务于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金融、能源、制造、化工、航空、房地产等行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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