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doc
3.高级认证企业证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认证决定书.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复核通知书.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送达回证.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doc
10.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doc
11.信用修复申请书.doc
1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申请回执.doc
1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doc
1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doc
1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决定书.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
(正本)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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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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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类 型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其他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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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座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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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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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有关规定,本单位按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标准,现向你关提出申请。 本单位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及海关相关规定,已经做好接受海关认证的准备,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并存有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关认申〔 〕 号
申请人信息 |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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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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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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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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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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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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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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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已提交材料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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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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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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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海关将在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将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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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发放方式 |
□自取 □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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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工作人员 |
海关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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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受理海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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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证 书 编 号:
CERTIFICATE NO. (AEO标识)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AEO CERTIFICATE
高级认证企业中文名称:
AEO CHINESE NAME:
高级认证企业英文名称:
AEO ENGLISH NAME:
高级认证企业编码:
AEO COD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ORM SOCIAL CREDIT CODE:
发证机关:(盖章)
ISSUING AUTHORITY:
发证日期:
DATE OF ISSUE: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关未认〔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不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未通过认证。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高级认证企业复核通知书
关复通〔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十九条及相关规定,我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实施高级认证企业复核,请你单位按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做好复核准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意见: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 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签情况: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证件名称及号码:
见证人联系电话:
备注: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 海关,并请附签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受送达人或代理人若为单位,请在签收人处加盖公章。
《送达回证》使用说明
一、本回证在向受送达人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时使用。除受送达人在行政法律文书上签收已收到该行政法律文书的情形外,均应要求受送达人使用《送达回证》签收行政法律文书。
二、填写说明:
(一)“受送达人”一栏应填写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送达方式”一栏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实际送达方式。
(三)“送达文书”一栏应填写送达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全称及文书编号。
(四)“受送达人意见”一栏应填写“本人(单位)已收到 号(法律文书)”;代理人代为签收的,应填写“本人(单位)已代 (个人或单位)收到 号(法律文书)”。
三、“送达人”应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通过复核决定书
关复〔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复核,你单位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复核。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关未复〔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复核,你单位不再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未通过复核。请你单位于15日内将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交回发证海关。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格式一)
关告〔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有以下情形:
(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你单位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格式二)
关告〔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有以下情形:
(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海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你单位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你单位将被海关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你单位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格式一)
关失认〔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有以下情形:
(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格式二)
关失认〔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有以下情形:
(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海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格式三)
关失认〔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有以下情形:
(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海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信用修复申请书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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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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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复 情 形 |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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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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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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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
□相关税款缴纳完毕的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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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改 情 况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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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座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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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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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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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现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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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关修申〔 〕 号
申请人信息 |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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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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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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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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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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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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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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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已提交材料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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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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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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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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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款缴纳完毕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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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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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发放方式 |
□自取 □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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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工作人员 |
海关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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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受理海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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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3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关准修〔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准予信用修复。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关不修〔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核,你单位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关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信用修复决定书(格式一)
关准修〔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信用修复。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信用修复决定书(格式二)
关准修〔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信用修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6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关停〔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有以下第 种情形:
一、涉嫌违反与海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刑事立案的;
二、涉嫌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
三、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
自 年 月 日起暂停你单位的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管理措施。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7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
关恢〔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暂停管理措施情形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恢复对你单位的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