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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9号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饲用小麦粉是指在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方)生产的春小麦经加工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小麦全粉,含麸皮)。

三、原料要求
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小麦粉的小麦应当符合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来自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

四、企业注册
输华饲用小麦粉的加工、仓储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饲用小麦粉加工、仓储满足中国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名单。

五、植物检疫要求
(一)输华饲用小麦粉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Mitra)、小麦叶疫病菌(Alternaria triticina)、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 (Gyllenhal)]、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二)输华饲用小麦粉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检疫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三)输华饲用小麦粉颗粒度应小于1.2毫米,不得与冬小麦粉或疫区小麦粉混存混运。运输工具必须仔细检查。

六、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输华饲用小麦粉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饲料卫生安全标准。
(一)包装要求。
输华饲用小麦粉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
每一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料小麦产区等可追溯信息。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饲用小麦粉向中国出口前,哈方应对其进行检验检疫,并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饲用小麦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小麦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饲用小麦粉符合中哈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列明的要求”(The wheat flour for feed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wheat flour for feed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ovember 4, 2019.)。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应由双方事先核实。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饲用小麦粉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或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通知哈方,并暂停饲用小麦粉输华;发现其他不符合情况时,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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