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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163号)

关于停止实施进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备案工作的公告

1997年,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中国轻工总工会会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9部门发出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14号)。之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后下发《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含汞电池实施汞含量检测并备案。
从电池汞含量检测备案工作实施15年的情况来看,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已经得到根本上的控制,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均已牢固树立相关责任意识和质量控制意识,目前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可基本确保电池产品符合《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GB24427-2009)和(GB24428-2009)《锌-氧化银、锌-空气、锌-二氧化锰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等标准中对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从质量控制角度可取消进口电池检验中汞含量的备案工作。
同时,按照总局加快推进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提高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促进外贸便利化发展的要求,结合电池产业发展和贸易实际,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停止实施进口电池产品检验监管中的汞含量备案工作,《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废止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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