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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 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
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docx
3.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附件1

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序号

HS编码

HS编码名称

检验检疫监管代码

1

8708210000

坐椅安全带(品目8701至8705的车辆用)

L.M/

2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L/

3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L/

4

870829900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

L/

5

870830910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L/

6

870830920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L/

7

870830940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87042100,8704223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

L/

8

8708309500

柴、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87042300及87043240所列车辆用)

L/

9

870830960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助动器及零件)

L/

10

8708309990

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包括助力制动器)的零件

L/

11

8708995900

总重≥14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L/

 

附件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

(参考格式)

             海关:

我司合同号              项下以              贸易方式进口(发票号:                ,提/运单号:                  )下列产品:

货物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司承诺上述货物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我司将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若有不实,本公司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为参考样式。)

附件3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一、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姑苏虎丘(高新)吴中相城吴江工业园区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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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2007年创立,2010年1月设立相城分公司,2012年7月设立吴中分公司,服务网络辐射苏州市各区,为一站式专业财税服务平台。
整合了创业服务、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税收筹划、财务外包、融资财税、上市咨询等一站式财税服务,成功服务于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金融、能源、制造、化工、航空、房地产等行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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