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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4号
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阿根廷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根廷鲜食葡萄进口。现将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
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阿根廷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以下简称“葡萄”)。

三、允许的产地
阿根廷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葡萄果园(葡萄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卫生质量局(以下简称“SENASA”)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SENASA向GACC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SENASA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澳洲花蓟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4.禾花蓟马Frankliniella gemina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美澳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7.南美果树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8.褐枝顶孢霉Phaeoacremonium aleophilum
9.寄生褐枝顶孢霉Phaeoacremonium parasiticum
10.厚孢小褐球壳Phaeomoniella chlamydospora
11.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12.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采摘后清理落果、季节末剪枝等。并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须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SENASA或SENASA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4.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果园应根据国家预防根除计划实施监测和防控。一旦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该有害生物,来自相关果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5.针对褐枝顶孢霉、寄生褐枝顶孢霉和厚孢小褐球壳,输华果园应进行监测。一旦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以上有害生物,来自该果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葡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葡萄田间包装须在采收车架上进行,包装箱不得与地面接触。
3.包装前,葡萄应经过加工(挑选),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等有害生物、烂果、叶、枝、根等植物残体及土壤。
4.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存放在冷库中,避免被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尘网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以防有害生物进入(微孔孔径应小于1.6 mm)。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号。
3.每个葡萄的托盘上应标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若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第15号(ISPM15)。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葡萄必须进行冷处理。
2.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3.冷处理操作须在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应按照以下抽样程序或按包装箱数量2%的比例对所有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

出口前检验检疫抽样表

单批数量(串数)

抽样数量(串数)

419或以下

批次的100%

420—599

420

600—999

450

1000—1499

550

1500或者更多

600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输往中国。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由SENAS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the Argentine Republic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阿根廷共和国鲜食葡萄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编号等。
3.该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指南填写。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葡萄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实施冷处理的葡萄,还需核查冷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注册果园,则该批葡萄不得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可在中国口岸采取冷处理(如经入境口岸海关核实确认集装箱可按照要求进行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在冷处理的葡萄中截获地中海实蝇或按实蝇活体,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告知SENASA,并暂停冷处理葡萄的进口。
4.如在葡萄中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GACC将立即告知SENASA,并将要求暂停相关果园葡萄输华资格。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将按照中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SENASA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输华资格,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阿根廷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阿根廷进行考察。

 

附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1.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SENASA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SENASA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SENASA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葡萄装运前处理设施的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a)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葡萄出口季节开始之前,SENASA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记录仪的类型
SENASA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SENASA官员查验;
(d)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SENAS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a)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b)在处理完成时,SENASA官员将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在SENASA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SENASA官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转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SENASA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5.1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SENASA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5.2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SENASA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必须附有充分的数据统计,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6.4 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SENASA官员必须对上述记录和统计值进行确认,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确认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下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SENASA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SENASA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集装箱的封识
8.1 SENASA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9.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储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储,但需由SENASA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果实存储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储,则必须用经SENASA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SENASA官员监管下进行。
10.植物检疫证书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葡萄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SENASA官员签字确认的温度记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SENASA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SENAS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SENASA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作为植物检疫证书随附文件。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关员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SENASA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SENASA官员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SENASA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6. 处理结果验证
6.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6.2 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 温度记录及确认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阿根廷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正式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7.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给入境口岸海关。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海关以便审核。
7.5 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检疫证书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8.2 葡萄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姑苏虎丘(高新)吴中相城吴江工业园区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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