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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2020年11月19日发布)
编制日期:2019年9月27日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完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口岸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经口岸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关系统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协同应对,信息共享。

1.5 重大动物疫情分类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二类(B类):境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三类(C类):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海关总署、事发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直属海关)和事发地隶属海关(以下简称隶属海关)三级应急指挥部组成,由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各级应急指挥部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疫情提供技术支撑。

2.1.1 总署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海关总署成立总署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总署应急指挥部),由海关总署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动植物检疫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各有关司局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司,动植物检疫司司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
直属海关成立直属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长由直属海关主要领导担任。

2.1.3 现场应急指挥部
隶属海关成立隶属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长由隶属海关主要领导担任。

2.1.4应急专家队伍
海关总署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直属海关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隶属海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2.2.1 总署应急指挥部
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制修订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领导和指挥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对进出境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寄递物、携带物、运输工具等实行应急防控;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研究确定对外口径,提出相关重大应急科研攻关建议;协调各部门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力量和相关资源;监督检查各直属海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收集、整理有关境内外疫情动态及相关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全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情况;组织实施海关总署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本系统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业技术力量;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负责承办应急指挥部日常及应急具体工作事宜。

2.2.3总署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

2.2.3.1办公厅
负责组织、指导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组织实施总体应急工作。

2.2.3.2风险管理司
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指导直属海关风险防控局开展疫病防控需求布控;收集防控信息。

2.2.3.3动植物检疫司
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2.3.4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食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2.3.5口岸监管司
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

2.2.3.6 国际合作司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多双边国际合作的统筹与协调。

2.2.3.7财务司
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预算计划的制定,落实紧急防控所需资金保障。

2.2.3.8科技发展司
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警预报、防控技术、信息采集和传递技术研究的支持工作。

2.2.3.9缉私局
负责设关地打击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工作。

2.2.4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关区内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协调、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2.5现场应急指挥部
具体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负责出口注册登记/备案养殖场所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随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2.2.6应急专家队伍
海关总署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法的策划、制定,参与本预案的修订更新工作。
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

3 疫情报告、确认与预警

3.1疫情信息采集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采集制度,及时收集、分析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海关总署指定的直属海关负责国际和国内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应指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关区内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关报告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海关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海关单位;
(2)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
(3)进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经营的单位。

3.2.2责任报告人
(1)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查验、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
(2)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的兽医;
(3)生产、加工、存放、经营进出境动物产品的人员。

3.2.3报告形式
海关单位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报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微信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2.4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隶属海关报告。隶属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直属海关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直属海关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海关总署和当地人民政府,并作出书面报告。

3.2.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疫情确认

3.3.1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依据
(1)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海关总署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3.3.2 疫情诊断程序
(1)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是否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2)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由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3)确诊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

3.4 预警
海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根据分析结果和职责权限,向有关国家,境内外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及海关单位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附件2)或公告,公布应急处置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1.1分类响应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海关总署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根据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影响国际贸易的重大动物疫情,按照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通报。

4.1.2分级启动
海关总署负责启动全国范围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分别负责启动本级关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4.2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2)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海关监管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本预案4.2.3有关措施处理。
(5)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寄递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7)加强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8)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9)除了已采取集装箱装运等管理措施有效且消除了疫情传播风险的进境动物产品外,其他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10)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海关总署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相关直属海关应及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采集病料送直属海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4.2.3.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1)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对进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3)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
(4)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海关总署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在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直属海关应第一时间报告地方政府和总署应急指挥部,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总署应急指挥部。

4.2.3.4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有关海关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3)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3),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农村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4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5.2 物资保障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物资储备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
(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2)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
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5.3 经费保障
各直属海关须确保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技术保障
海关总署指定动物疫病诊断重点实验室,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各直属海关应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关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检测。
海关总署定期举办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检测技术培训,提高全系统重大动物疫病的检疫技术水平。

5.5国际合作
加强与世界粮农组织(FA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国际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不断完善各种检测方法,增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6 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要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方面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6.2 预案评估与修订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6.3 宣传和培训
海关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6.4奖惩
海关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术语定义
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尼帕病、非洲马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共15种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和指定加工厂;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
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关总署负责编写和解释,并由海关总署署长核准发布。

7.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姑苏虎丘(高新)吴中相城吴江工业园区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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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2007年创立,2010年1月设立相城分公司,2012年7月设立吴中分公司,服务网络辐射苏州市各区,为一站式专业财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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